近日,清水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案,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5日。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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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凌晨1时许,清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中兴街有一男子躺在路边,请求出警救助。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报警人所称男子处于酒醉状态,鼻孔轻微出血。民警即帮其止血并联系了家属。进一步询问得知,该男子姓王,现年38岁,本地人。当晚,王某和朋友饮酒时因琐事被邻村一村民打了一拳,导致其鼻孔出血,后被朋友劝开,王某回家途中不胜酒劲才躺在了路边。
鉴于王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将其交与家属让先去医院检查身体,待酒醒后再处理打架事件。最后,王某被家属带走。谁曾想,在回家的路上,王某酒醒,感觉心中不平,于当日凌晨4时许来到某单位门口,躺在门口马路中间,无论家属如何劝说也不肯离开,直至天亮该单位上班,工作人员见状后劝其离开未果,反被其辱骂。
无奈之下,该单位工作人员报警。接警后,城关派出所和特警大队值班民警前往处置,民警晓之以法、动之以理对其劝说,王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更加嚣张,高声喧哗、辱骂他人引发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和该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最终,民警将王某带离现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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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时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天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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