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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特殊交易设计

时间:2022-04-09 09: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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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大王3月13日

摘要:所谓“反向吸收合并”,在本文中特指子公司采用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一种特殊的并购重组形式。近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反向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亦有拟IPO企业通过反向吸收合并解决上市前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因此从实务角度,该类交易模式具备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以案例为基础,从并购实质、交易结构、会计、税务等方面,带大家了解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交易设计。

我国资本市场反向吸收合并交易的“前世今生”

相对于常见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两家平行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子公司逆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交易并不多见。但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务中,该类交易都具备着充分的应用条件以及合理的应用场景,因此近年来也越来越多地活跃在资本市场上。

中国证券市场首例以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方式实现集团整体上市(后面我们会专门来讲“整体上市”的概念),是在初,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东软股份(600718)以换股方式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东软集团。该项目在当年由中投证券承做,并在《证券时报》“投行创造价值高峰论坛暨中国区优秀投行评选颁奖典礼”上荣获“最佳并购项目奖”。

A股市场上反向吸收合并的近期案例有:云南白药(000538)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双汇发展(000895)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双汇实业集团,万华化学(600309)发行股份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等。

十余年来该类交易方案逐渐从最开始的“直接换股”——即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母公司股份与母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交换——演变至现在通常使用的上市公司向其母公司股东定向增发新股,同时注销母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质上仍然是通过换股方式实现交易目的,交易框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结构

我们以最基本的交易模型为例:假定母子公司分别为A和B,甲、乙为A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下图表示重组前的B公司(子公司)股权结构:

我们假定A、B公司之间非100%控股关系(实际上如果B公司为上市公司,母公司也必然无法实现全资持有),且未限定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但前提条件是A公司可以对B公司形成控制(达到并表条件),构成实际意义上的母子公司关系。

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向母公司A发起吸收合并,股东甲、乙以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作为交易对价,获得B公司的直接股权,即换股(如果B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由B公司向股东甲、乙分别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子公司B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A母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A公司将注销法人资格。A公司原持有的B公司股份将被注销,甲、乙直接成为B公司的股东。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从交易效果来看,反向吸收并完成后,B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转移,仍由甲、乙实际控制B公司,但基于合并与被合并双方的估值情况以及换股价格的影响,可能会导致重组完成后甲乙直接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与重组前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存在差异。而由于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其全部业务也就自然一并注入B公司体内。

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实质及应用场景

从以上的例子不难看出,交易完成后,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一次“股权下沉”——重组前通过A公司(母公司)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重组完成后直接对B公司(子公司)持股。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整个交易过程不涉及资金流转,股权结构调整通过换股方式来实现,其业务意义是将母子公司实现业务合并,母公司原有业务以及子公司原有业务在重组完成后通通存续于吸收合并一方。

接下来我们重点解释一下前面提到的“整体上市”。实务中,如果上市公司采用法人实体进行控股,而非自然人直接持股,通常情况下控股母公司除上市公司这一家子公司外,还会有其他业务。例如上市公司云南白药专注于药品生产制造、新药研发、药品流通服务、中药资源开发、营养保健、健康护理等业务领域,但其母公司白药控股在上市公司体系外还通过天颐茶品、大理置业等相关子公司布局茶叶、健康养生等产业,围绕“大健康”产业开展相关业务。此时,如果上市公司母公司在体外培育的其他业务发展相对成熟,且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性,同时,管理层也存在市值管理等其他角度考虑,希望将母公司控制的体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这时,子公司反向吸收母公司的特殊交易即可实现业务合并的目的。所谓“整体上市”,指的就是母公司控制的全部资产一同注入上市公司,虽然母公司的法人主体在吸收合并后被注销,但本质上其体外培育的其他资产也一并实现了“上市”目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反向吸收合并常见于Pre-IPO阶段,即管理层为解决拟IPO主体与其母公司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关系,或母子公司间存在大量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现行IPO审核政策,以上问题在报告期内应得到彻底解决,因此部分公司采用过拟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方式,将同业资产或关联交易资产注入拟上市公司主体内,也就实现了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目的。近期的参考案例为华达科技(603358),这是一家初上市的公司,招股书对上市前这次重组的目的、方式、影响进行了详细披露,与我们前面讲解的交易结构基本一致,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查阅一下相关资料。

反向吸收合并涉及的会计问题

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权益结合法。仍以前面案例为基础:子公司B在合并中取得的标的公司A的资产、负债,应按照A公司被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对应的面值与母公司A原持有B公司股权对应面值的差额增加股本,其余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科目。站在吸收合并方B公司的角度,基本的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借:A公司资产及负债(资产中不包括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贷:股本(反映发行股份对应的面值与A原持有B公司股权对应面值的差额)

资本公积(A公司资产及负债与股本差额冲减资本公积)

留存收益(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留存收益)

对于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几乎都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备考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即假定在备考报表期间(通常为一年一期)该吸收合并已经完成,来进行模拟合并。这里做一个小小的提示:由于子公司B一直在母公司A的并表范围,理论上备考报表的各项财务数据应该恰好等于同期A公司的合并报表数据——我们假定重组发生于下半年,备考报表编制期间为及上半年,那么大家可以想一下,母公司A在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大体与B公司编制12月31日备考合并财务报表(1月1日起模拟吸收合并A公司)相一致。当然,在实务中可能有个别报表项目会有适当调整,但不妨碍我们用其检验备考报表的编制。

反向吸收合并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我们在往期文章中已经专门就并购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解读,核心法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这里我们不再进行展开。对于反向换股吸收合并的重组交易,由于理论上可以不产生现金对价支付,即“合并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符合规定比例。吸收合并交易如同时满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吸收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可适用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被合并企业A公司的甲、乙股东在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中将不存在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款的情形。

但提醒注意,严格意义上甲、乙股东在作为法人股东的情况下,可充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果甲乙非法人股东,而是自然人股东,涉及股权转让中需缴纳的个税,可能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专门的分析论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48号)的规定,合并中当事各方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等。重组主导方被合并企业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被合并方(A公司)的股东甲、乙,将按照上述规定,在B公司申报后,办理重组完成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即可。

反向吸收合并中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前面我们提到,上市公司对母公司发起吸收合并时,由于母公司非100%控股上市公司,不乏有对交易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异议股东,这时候需要上市公司设置对交易中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少数股东,可以向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应由上市公司指定,该提供方应为独立第三方,应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及履约能力,并应具有明确的履约意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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