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06日16时30分许,罗某某驾驶陕CLH64*号正三轮摩托车沿1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寨加油站门前处左转弯驶出104省道时,其车右侧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部相撞肇事,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驾驶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礼让道路内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之规定。
认定:驾驶人罗某某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60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李某某无责任。
千阳交警温馨提示广大驾驶员:上道路行驶,时刻关注路面变化及周围行车、行人,注意行车速度,保持安全距离,文明礼让,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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