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1月3日13时23分许,李某江驾驶豫HHC2**轻型普通货车沿温县获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9KM+360m(获轵线张寺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马某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良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马九良经抢救无效于2月13日死亡。
事故原因:
李某江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马某良驾驶制动装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李某江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良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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