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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12种情形 有限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时间:2020-02-21 22: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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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了“有限责任”的制度,投资人更愿意去投资,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对股东来说,投资失败了,不会连累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在《公司法》制度中,一直存在一个“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如果股东利用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从法律上可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规定在法理上叫做“揭开公司面纱”,在司法实务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未明列何种情形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31日公布的第四批指导案例的第15号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者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界定了人格合同的指导案例。

该案例认为,公司人格混同主要从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三方面判断;但前述方式判断公司人格混同,实际上范围较小,且从公司债权人角度,举证难度相当大;此外,法律没有规定提出人格否认的程序问题,即一般只能在公司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形下,才能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人格否认的三大改变、统一裁判尺度

为了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1日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54号)以下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对公司人格否认规定,有重大改变,对我方维权有很大的帮助,我方应当深入去领会九民会议纪要的司法精神,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重大改变主要体现在:

第一、从程序上有重大改变,《九民会议纪要》第13条,明确了债权人在向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人格否认诉讼,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这就意味着我方可以在向徐闻裕通追讨债务时,同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这与以前是有重大区别的。

第二、对认定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将公司人格否认,第一种为人格混同(第10条),第才种过度支配与控制(第11条),第三种细化资本显著不足(第12条),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三项依据。

1、人格混同规定了6项考虑因素:一是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二是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三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四是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五是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六是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5种情形:一是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三是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以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四是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五是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控制人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前述规定,综合起来,一共是12种情形,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

第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第6条),即因股东出资是认缴,规定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一般需要被列入执行案件后),股东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可以自已设定一个出资期限,如果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但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下,让债权人等待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再由股东偿还,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为此,《九民会议纪经》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综上,《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审判实务提供了更务实的裁判思路,相信该思路会为下一步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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