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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共同购房 分手后房产如何划分?

时间:2018-05-03 21: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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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划分?近期,某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

梁某和田某曾是一对甜蜜恋人。正处在热恋期的两人看中了一新楼盘,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元,田某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5月,田某开始按月偿还贷款。

然而好景不长,新房还没有交付,梁某和田某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9月,田某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10月,梁某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梁某开始按月偿还。

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田某和梁某,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十年前梁某和田某因爱购置房产,未曾想十年后却因该房产闹上了法庭。1月,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田某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

田某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的,贷款银行已在放款,自己出资占比大,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得到较多补偿。关于实际出资情况,梁某和田某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首付款中的5万元定金,两人各执一词,均未提交有力证明。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贷款已还清。5万元定金,由于缺乏相应证据,法院推定为双方均等出资。虽然全部贷款均以田某名义申请,梁某仅是房屋共有人,但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个人借款还款对账单等证据,法院认定,梁某共出资92.99万余元,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田某共出资18.25万余元,占比16.41%。

6月,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现在市值967.9万元。梁某和田某对此评估报告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和田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该房屋,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双方现已终止恋爱关系,并各自成立家庭,不宜对该房屋继续共有,可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调高了田某份额近5个百分点,最终判定房屋归梁某所有,梁某支付田某房屋折价款207万元。梁某不服,向当地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支付房屋折价款数额。

当地中院经审理查明,梁某和田某对该房屋各自实际出资份额已经明确,而且田某曾主张按实际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亦未提供需要给予生产、生活方面照顾的相关依据证明;另外,该房屋贷款还款事宜已在10月移交给梁某承担,因为梁某的正常还款才保留了该房产,并保证了该房产的大幅升值。

鉴于此,当地中院改判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依法分割,遂判定梁某向田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元。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梁某和田某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10月起由梁某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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