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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等执行程序中的救济 再审程序

时间:2020-01-04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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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为【轻松搞定法院执行】专栏的第四章内容,总第十七节内容。上一章节我们主要讲述执行程序中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达到对相关主体权益的救济,事实上部分情况下也可以出现某些主体通过这一途径来对抗或者不法阻却执行,需要法院加强审查。

本节主要从再审的角度出发来探讨具体执行程序中的又一救济途径,本文涉及的救济主体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再审提起主体——被执行人,或者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一方,还包括案外人基于其实体权益启动的再审,统一在本节内容展开。

一、执行程序中涉及的救济路径——再审

任何纠纷一旦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就必然要作出裁判,就是特殊案件当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审判法官也要结合法律解释的相关方法,作出裁判,因为法院不能拒绝裁判。

然而既然要必须作出裁判,就必然存在败诉的一方,或者说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在给付类案件中必然要有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方。

而一旦存在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必然存在部分当事人不履行的问题,这就导致相关案件势必进入执行程序。本文探讨的正是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之间的救济或者交叉问题。

本文笔者可以提取一个公式,任何进入法院的案件必然有一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必然会存在部分个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逻辑的小前提出现问题,这就是“错案”。有错案并不可怕,毕竟市民生活千姿百态,何况我国经济社会转轨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我国就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而如前述公式,存在问题的案件必然在生效后要进入执行程序,这是发的效率问题,也是事关我国依法治国中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权威性的问题。在这个公式中就最终两方有了不同的走向,一方申请强制执行,一方(不特指,泛指,泛指不服或者认为生效文书存在错误的一方)启动再审,撤销之诉已提及不属于本文探讨。

但是这个公式在执行这个节点,直至裁定再审之前,这个公式也只有一个结果,就是执行,即申请再审不中止执行。但是在裁定的那一刻,实体审理开始,程序中止,最终,这个公式根据再审结果必将走向一个终点。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决定再审的,一般需要中止执行,特殊除外,具体见民诉法206条。

这就将再审和执行联系在一起。

二、谁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不论胜诉还是败诉,都可以申请再审。而从具体的案件看,特别是对于特殊的一方,只要其请求权未得到法院支持或者未全部得到支持,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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