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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仲委
63021821
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100053
东城区劳仲委
67075566-560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10号
100050
西城区劳仲委
83859365
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甲306-1号
100053
朝阳区劳仲委
84488469
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
100016
海淀区劳仲委
88506623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
100097
丰台区劳仲委
5346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3号院宝隆大厦底商北端一层
100020
石景山劳仲委
68863020
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东口66号
100043
大兴区劳仲委
6999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
102600
昌平区劳仲委
80113291
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3号
102200
顺义区劳仲委
89446920
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三街顺义仲裁院
101300
通州区劳仲委
69530302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玉桥西里4号楼服务中心二层
101100
房山区劳仲委
89367013
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森阳大厦四层
102488
门头沟劳仲委
69843716
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102300
怀柔区劳仲委
89687181
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101400
平谷区劳仲委
69962925
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
101200
密云县劳仲委
69042102
北京市密云县果园西路25号
101500
延庆县劳仲委
69174292
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北街26号
102100
开发区劳仲委
67851587
北京市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
100176
(以上联系方式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实际地址为准)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函。如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权限的,应及时向仲裁委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申请仲裁员回避应说明理由。
三、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管辖异议书或反申请,该十日为答辩期。管辖异议书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提出管辖异议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的,仲裁委不予处理;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另案处理。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回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前书面提出,并经仲裁委批准。
五、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六、当事人在提起仲裁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七、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八、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和解或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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