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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巡法官会议 | 以物抵债达成协议但未实际受领 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时间:2020-02-23 0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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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从而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该法官会议意见明确: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但应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的不同法律效果,即,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即成立生效,但抵顶物未实际受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

【主持人】贺小荣

【出席法官】贺小荣、郃中林、张树明、梁凤云、王富博、张代恩、宋春雨、余晓汉、张艳、丁俊峰、张剑、仲伟珩、李盛烨、季伟明

【列席人】刘晓勇、袁登明、孙勇进、刘忠伟

案情摘要

12月,甲某向乙某出具100万元借据一张。1月,甲某向乙某出具250万元借据一张。5月,甲某将诉争房屋出租给他人。8月,甲某与乙某签订抵账协议约定:甲某自愿用诉争房屋抵顶所欠乙某债务,房屋面积419平方米,作价400万元。因诉争房屋甲已出租给他人,甲、乙约定房屋到期后,由甲某配合乙某收回,并负责配合乙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房屋租期尚未届满,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

2月,在李某与甲某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李某申请查封了诉争房屋。乙某以诉争房屋已于抵顶给乙某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以物抵顶协议达成后,债权人未实际受领抵债物,该债权人主张对抵顶物排除强制执行能否被支持?

不同观点

甲说: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协议,即传统民法所谓的代物清偿协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因其意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于清偿的效果。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不管是否实际受领,可以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

乙说: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代物清偿制度,代物清偿应当包含代物清偿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与履行行为两部分。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只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未履行物的交付,抵债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不能产生对抵债物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千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应予以支持。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未实际受领的,不能作为对抗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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