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1.跨省调运的,由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2.本自治区内调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二、受理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申请对象
广西区内申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调运检疫申请书》
五、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市、区)县级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收费标准
种子、种苗及繁殖材料
作物种类
调运检疫收费标准
粮谷类
货值的6‰
经济作物类
货值的7‰
水(瓜)果类
货值的8‰
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
作物种类
调运检疫收费标准
粮谷类
货值的1.2‰
经济作物类
货值的2.1‰
水(瓜)果类
货值的2.4‰
2、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七、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0771-5863609;投诉电话:0771-5862532;
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县(市、区)公布。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调运检疫申请表
xxxx年xx月xx日
收货单位(人)
××省××种业公司联系人:×××电话:xxxx-xxxxxxx
地址:××省××市××路××号
发货单位(人)
如果发货单位(人)与申请单位(人)相同,以下两行内容不必填写
联系人:张三电话:xxxx-xxxxxxx
地址:××省××市××路××号
货物名称
数量/件(株)数
包 装
原产地
货物单价
货物合同价值
水稻种子金优207
4000公斤/100件
编织袋(麻袋)
广西南宁市
10元/公斤
40000元
西瓜
5000公斤
广西南宁市
1元/公斤
5000元
龙眼苗
500株/10件
编织袋(麻袋)
广西南宁市
1元/株
500元
起运地点
广西南宁市
运输方式
汽运√、火车、空运、邮寄
运往地点
××省××市
申请单位(人)
名称(盖章):南宁市××种子公司
地址:南宁市××路××号邮编:xxxxxx
联系人(签名):×××联系电话: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
要求批件发送方式(三项任选一项)
来人领取√
特快专递邮寄(费用自理)
普通邮寄(费用自理)
备注:运输方式可任选一项或多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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