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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调运检疫证指南

时间:2019-03-26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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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单位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1.跨省调运的,由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2.本自治区内调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二、受理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申请对象

广西区内申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调运检疫申请书》

五、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市、区)县级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收费标准

种子、种苗及繁殖材料

作物种类

调运检疫收费标准

粮谷类

货值的6‰

经济作物类

货值的7‰

水(瓜)果类

货值的8‰

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

作物种类

调运检疫收费标准

粮谷类

货值的1.2‰

经济作物类

货值的2.1‰

水(瓜)果类

货值的2.4‰

2、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七、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0771-5863609;投诉电话:0771-5862532;

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县(市、区)公布。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调运检疫申请表

xxxx年xx月xx日

收货单位(人)

××省××种业公司联系人:×××电话:xxxx-xxxxxxx

地址:××省××市××路××号

发货单位(人)

如果发货单位(人)与申请单位(人)相同,以下两行内容不必填写

联系人:张三电话:xxxx-xxxxxxx

地址:××省××市××路××号

货物名称

数量/件(株)数

包 装

原产地

货物单价

货物合同价值

水稻种子金优207

4000公斤/100件

编织袋(麻袋)

广西南宁市

10元/公斤

40000元

西瓜

5000公斤

广西南宁市

1元/公斤

5000元

龙眼苗

500株/10件

编织袋(麻袋)

广西南宁市

1元/株

500元

起运地点

广西南宁市

运输方式

汽运√、火车、空运、邮寄

运往地点

××省××市

申请单位(人)

名称(盖章):南宁市××种子公司

地址:南宁市××路××号邮编:xxxxxx

联系人(签名):×××联系电话: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

要求批件发送方式(三项任选一项)

来人领取√

特快专递邮寄(费用自理)

普通邮寄(费用自理)

备注:运输方式可任选一项或多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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