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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蒙分析 | 顶风作案非法收购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被查处

时间:2019-10-26 07: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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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作案非法收购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查处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 吕志敏

案例一

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1月29日上午,曲江森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罗坑镇“火头军农场”农家乐厨柜有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死体,马上将农家乐的负责人刘某军控制,并立案调查。目前,刘某军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案例二

该案件同样也发生在广东韶关。1月29日下午15时许,翁源县翁南派出所民警在官渡镇查清野生动物过程中发现,在翁源县官渡镇乡下农庄空地铁笼装有二只野生动物,经鉴定属于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1月22日在翁源县官渡镇乡下农庄收购到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男子用小车运来的白鹇二只,每只80元,用微信共支付160元。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翁源县公安局于2月5日提请批准逮捕,翁源县检察院经审查,于同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法律分析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易使其濒临灭绝,同时破坏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行为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即使未予以出售获利而是自行饲养,或者在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没有获利,但其行为均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同样应以犯罪论处。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吕志敏,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10月至6月就职于东胜区公安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

擅长领域:企业税收筹划及涉税风险防控;企业在民商领域的诉讼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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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志敏

编辑:张若楠

审核:杨淑兰

素材:秀米,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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