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
5月10日,胡林(化名)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去至四川省资中县某村两块菜籽田徒手捕捉野生蟾蜍21只。当晚,他又在去资中县另一村王某某家的路上,徒手捕捉野生蟾蜍。
随后,胡林将当天捕捉的143只野生蟾蜍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被民警查获。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送检的蟾蜍物种均为中华蟾蜍,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被告人胡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查获的中华蟾蜍已放生。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武汉晨报记者 徐鸣
如果觉得《四川男子菜籽地里抓癞蛤蟆以28元一公斤售卖 检方:涉嫌非法狩猎罪》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