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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5-20 23: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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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亳环罚字〔〕42号

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01301854

法定代表人:徐*

地 址: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3号楼C座

你公司在生产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毒性饮片车间正在生产,中药材筛分在干燥车间内进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炒药车间内东侧墙壁上方有一台排气扇,车间东侧窗户有较大缝隙,车间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毒性饮片车间正在生产,中药材筛分在干燥车间内进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炒药车间内东墙上方有一台排气扇,车间东侧窗户有较大缝隙,车间未完全密闭的事实。

证据3:4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张赫赫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炒药车间内东墙上方有一台排气扇,车间东侧窗户有较大缝隙,车间未完全密闭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当天下午中药材筛分在干燥车间内进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4:4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经理徐坤鹏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炒药车间东侧窗户有较大缝隙,车间未完全密闭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当天下午中药材筛分在干燥车间内进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5: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你公司炒药车间内东墙上方有一台排气扇,炒药车间东侧窗户有较大缝隙,炒药车间未完全密闭的事实。

我局于5月31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42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在生产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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