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健康安徽分公司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健康安徽分公司提交了陈述材料,我局对陈述材料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健康安徽分公司通过虚列印刷费、汽油费、公杂费等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福利、购物等。该公司时任总经理蔡皖伶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人保健康安徽分公司提交了陈述材料,我局审核后认为,该公司陈述的考虑因素对违法事实、定性等不产生影响,因此,我局对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健康安徽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第八十六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安徽分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蔡皖伶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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