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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零容忍!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受罚

时间:2019-10-31 17: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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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否足够安全、所用材料是否达标、能不能避免出现漏水掉皮等,这些都离不开工程质量检测。

为了保证检测机构的 " 裁判 " 们公平公正,今后安徽对于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将零容忍。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公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一步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工程质量检测档案至少要留6年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安徽省内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依据新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为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进行归档,检测档案至少保存 6 年实现可追溯。

检测机构不得推荐建筑材料和设备

新规对质量检测全过程提出严格要求,取样制样单位应当为检测试样制作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须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按标准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的,检测结论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 仅对来样负责 " 的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旁站见证,并对检测试样情况进行记录。

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试样真实性存疑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转让检测业务、出借资质证书都将受罚

为了做好监管,安徽明确提出市场上过去存在的一些 " 猫腻 " 行为以后不能再出现,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最高处 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比如,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让或分包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等。此外,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也都是明令禁止的。

今后,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示。主管部门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组织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等形式,验证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回资质证书。(本文源自合肥晚报,如涉及版权请与我处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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