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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预扣个税有三种方式 身份不同算法不同!

时间:2018-11-17 06: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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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形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除费用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如,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取得劳务报酬7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扣缴单位需要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是:

收入额=7000×80%=56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5600×20%=1120(元)

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 )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执行,如下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展业成本-附加税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如,小张为保险营销员,7月份刚入职,在某公司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7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扣缴单位需要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是:

收入额=7000×80%=56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600-5000-5600×25%=-8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0(元)

三、在校实习生

自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7000元。扣缴单位需要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是:

累计收入额=7000×80%=56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5600-5000)×3%=18(元)

第二、三种情形计算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 )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如下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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