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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

时间:2023-09-13 16: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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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8月10日

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19号)精神,在去年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受益面,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54号),认真做好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稳步推进武鸣县、宾阳县、横县三县县城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扩大学生营养改善受益面;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机制,确保补助经费能落实在营养改善计划的膳食生活补助中。

二、实施对象、范围和标准

继续在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三县县城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惠学生12.94万人,标准: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在校天数按200天计算。

为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受益面,从春季起武鸣县、宾阳县、横县三县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惠学生人数26.57万人,标准: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在校天数按200天计算。

三、经费保障

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三县县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武鸣县、宾阳县、横县三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的日常工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各环节的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分析应对,做好工作经验的宣传推广,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此项惠民政策。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对渎职、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五)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及时下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筹措市本级配套资金,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工作。

(六)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农产品上市前的抽查检测。

(七)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检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实施营养改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障资金安全。

(九)市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管理。

(十)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三)市物价局加强对供应学校的农副产品、食品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十四)团市委负责整合“希望工程”社会资源,动员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十五)市妇联负责加强对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科学营养饮食的知识指导,共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本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要明确职责,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责任人,精心组织,并做好学生营养改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完成。

(二)完善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19号)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从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按照自治区政策要求,各县要完善统筹使用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机制,确保补助经费能落实在营养改善计划的膳食生活补助中。六县可以根据“一补”管理规定的申报程序,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全程监督,受助学生签字确认后,学校将受助学生的“一补”资金统筹用于营养膳食制作,为受助学生提供早、晚餐。切实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营养状况。

(三)创新供餐机制,规范采购行为。

各县要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偏远地区学校和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在条件较好、规模较大且有学校食堂(伙房)条件的学校实行以食堂供餐为主的方式。对交通不便、地处偏僻贫困山村且规模较小的村完小及教学点实行农户托餐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在学校附近选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厨房整洁、卫生干净的农户进行托餐。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供餐方式。

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补充食品原料供应,降低食堂伙食成本。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支持。同时,规范采购环节,确保阳光操作。对采购的要求,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原则上为一个月)轮换;对原材料、主要食品价格要有公示和听证制度,让师生了解原材料的价格。保证学校在实施营养改善工作过程中公开透明,有利于群众监督,把好事办实。

(四)加强食堂建设和后勤人员配备工作。

确保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正常运转,县财政要落实一定的日常工作经费,专款专用。除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外,新建、改建或扩建学生食堂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责统筹解决,主要用于食堂硬件建设和添置餐具,学生食堂从业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学生食堂(伙房)建设标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3号)执行。

(五)核准情况,规范管理。

各县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核准在校学生数和学生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日常管理基本情况、学生素质(营养)基本状况、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情况、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等,建立营养改善工作学生资料档案库。

(六)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绩效考核。

各学校要根据本县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实施办法,报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把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列入校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七)膳食合理,营养配餐

制定营养配餐方案。根据小学和初中学生成长和年龄,按照每周5天,由卫生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提出营养配餐意见,供学校参考实施。

(八)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资金管理制度。各学校务必在每学期开学一周之内,把本校审定后的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县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无误后,将该学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专户。

学校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独立核算,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改善计划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及家长。不得用于员工工资等人员经费的开支,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考虑到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营养改善审核工作需要一段时间,为保证营养改善工作的按时实施,由县财政预支开学第一个月的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

(九)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小学、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十)建章立制,强化监督。

各县要建立长效的督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清算小组。通过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及网站留言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实名制学生营养信息管理系统,防止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行为。建立学生营养改善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原材料采购情况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领导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渎职,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各县要通过标语、板报、广播电视、集会、公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这一惠民政策,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跟踪报道;同时,要加强膳食的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对学校膳食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指导,正确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饮食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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