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对5月31日前依法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车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拍卖解体,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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