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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门基层名医评选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0-08-24 08: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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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关于印发 江门市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江卫〔〕130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拟定了《江门基层名医评选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基妇科。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6月28日

江门基层名医评选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和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江府〔〕11号)、《关于印发 江门市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江卫〔〕13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卫生人才在引领强基层、推进健康江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优质高效的基层卫生人才服务体系为载体,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遴选一批长期在基层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进而缓解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提升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水平。

“江门基层名医”评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二、组织保障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成立“江门基层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江门基层名医”评选工作。

组 长:周津明 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学文 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蓝敏雄 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黄伟忠 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曾子冉 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惠能 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刘永慈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科长

李丽文市卫生健康局财务科科长

梁长培市卫生健康局疾控科科长

梁锐明 市卫生健康局医政科科长

邱玲娟 市卫生健康局基妇科科长

莫锡勋 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科科长

周 嫔 市卫生健康局中医科科长

李锡强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四级调研员

同时,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成立“江门基层名医”评选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以及基层名医评选工作,委员会的组建将另行发文确定。领导小组下设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基妇科,负责“江门基层名医”评选日常工作。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退休返聘人员、已获得江门市名医、名中医人员不属于评选范围。

(二)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5年内无党纪政纪处分、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无医德医风有效投诉。

2.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及以上;长期在偏远贫困地区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后调入基层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适当放宽基层连续工作年限。

3.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业务技能在基层较为突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对带动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作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

4.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在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的,或入选市级有关专家库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江门基层名医”评选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市(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组织推荐。各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人员进行申报,经初步评选确定本市(区)推荐人选。县(市、区)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所需报送材料如下:

1.“江门基层名医”申报推荐材料(附件2);

2.从事基层工作年限证明(单位出具);

3.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学科带头人聘书或相关证明;

5.专业、综合荣誉证书复印件;

6.研究生导师或师承教育指导老师证书及文件的复印件;医药类学校的聘用证明;临床带教证明;其他师资证明;

7.已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已正式出版的论著(仅复印封面、扉页及目录)、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证明;

8.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立项批文、结题报告书、成果登记证书、专利登记证明或科研工作获奖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9.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任职证明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要求按所列顺序排列,并在首页附申报材料清单;纸质版一式3份,连同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评审结束后将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二)资格审查。市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市(区)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三)评审遴选。市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江门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定。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选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入选“江门基层名医”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入选“江门基层名医”名单在江门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市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市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保留资格。

(六)人员确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发文予以确认。

四、待遇与政策扶持

对评选为“江门基层名医”的人员,由江门市卫生健康局颁发证书,并每月发放500元的工作津贴,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作津贴享受期为3年。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江门基层名医”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五、人员管理

(一)职责义务。“江门基层名医”应当在我市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基层学科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推动所在机构开展学科体系建设,培植符合基层开展的在当地有影响力的特色专科;

2.推动所在机构主动承办基层卫生专项培训基地工作;配合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

3.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基层卫生建设与发展调研、评价、交流等活动;

4.配合做好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医学毕业生主动到基层工作。

(二)动态管理。“江门基层名医”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市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取消其资格,不再享有“江门基层名医”称号,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1.管理期内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出现严重医疗事故、违法违纪行为;

3.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江门基层名医”的。

六、其他事项

(一)“江门基层名医”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3年。

(二)为首次评选年度,请各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的申报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基妇科。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门基层名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

2.“江门基层名医”申报推荐表

3.“江门基层名医”申报汇总表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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