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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5 05: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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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计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出台《关于印发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的函》(国卫医质量便函〔〕37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3号),对下一步质控中心规范开展质控工作、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制定了明确的规则,为贯彻落实上级质控中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各级质控中心、各挂靠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自治区两个指导性文件精神,做到全体委员、质控中心全覆盖;要以文件为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工作机制,完善质控基础性工作,确保各项专业范畴质控工作规范有序。

二、完善考评机制,强化年度考核

我委将进一步修订市级质控中心考核细则,以考评促工作,推动各市级质控中心认真开展全市本专业范畴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三、明确有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卫生健康委对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质控中心主任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质控中心主任任期管理,任期和遴选机制等动态管理方式参考自治区管理办法执行。

(二)规范质控中心发文和印章管理。参考国家质控中心工作规范,市级质控中心可保留工作印章,质控中心发文由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委医政医管科审核登记,审核同意后方可盖质控中心印章对外发文,发文对象仅限于柳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未经审核私自发文或使用质控中心印章的,将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记录考核“不合格”。

(三)严肃纪律,加强行风建设。各市级质控中心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开展与质控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使用企业赞助或其他社会渠道来源的经费开展工作;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主板或者参与任何单位、个人收费的营利性活动;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办法各类证书或者专家聘书;不得利用医疗质量数据资源进行营利性、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行风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记录考核“不合格”。

附件:1.《关于印发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的函》(国卫医质量便函〔〕3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3号)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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