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教函〔〕12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0907395210.pdf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
9月14日
终审:教育局审核员
【来源:大兴安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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