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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直管公房腾退实施单位银行贷款风险提示

时间:2021-06-08 1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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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北京开始推进直管公房腾退工作,政府与实施单位签订50年经营合同,计划将腾退出来的直管公房交给这些企业进行修缮开发后出租经营,其中必然涉及到大量银行贷款。

经租房是我国城市中的大量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解放初期依法登记,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房产,1958年大跃进时期私房改造运动中开始由国家经租,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其产权仍然属于经租房主所有,上世纪八十年代住建部发文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超出了住建部职权范围。

北京的实施单位(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源兴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没有理清这些房产的产权关系情况下接受这项工作,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风险,给这些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等等)存在巨大资金风险。理由如下:

一、从政策角度分析,经租房产生于1958年大跃进时期,是左的思想路线的产物。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已经将1958年大跃进定性为“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经租房就是共产风的典型代表,已经被党的决议所否定。

二、从法律角度分析,新中国建立后历次制定和修正的宪法均规定有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条款:

1954年《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75年《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新修改《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三、从司法程序角度分析,1958年私房改造时期,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了《房屋经租协议》,只是房屋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而不是产权转移手续,没有任何产权转移的内容。房屋由国家经租后,私房业主仍然以房主身份领取房租(定租),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近年来,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发现,房管部门将经租房转移给他人,但是,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产权来源项目出现造假现象,以他人冒充产权人签字或者产权来源项目空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买卖、赠予、法院判决的法定手续,属于非法行为。

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信访答复,在国有资产账户中根本没有经租房的记载,因为经租房本来是私有财产,根本不属于国有资产,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当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广大经租房权利人正在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诉讼程序尚未完成,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无论是直管公房腾退实施单位还是贷款金融机构,无疑都承担者巨大法律和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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