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11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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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生疫情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消除
张山表示,条例明确了疫情消除的时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疫情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消除计划。新发生疫情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消除;原有疫情应当明确基本消除时限,采取有力措施逐年减轻。同时,在第三十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疫情消除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疫情消除时限,有利于推动有害生物的除治进度,尽快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
部分植物无有效检疫证书
最高罚5000元
“由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限于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所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使得相关的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张山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等情形的处罚幅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体进一步做好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比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见链接)的规定应当实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承运人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收货人应当将植物检疫证书保存六个月以上备查。
如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链接:
调运这些植物、植物产品
应当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补充名单的,调出发生疫情的区县(自治县)之前;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三)可能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植物、植物产品。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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