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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旅游 泡温泉“突然死亡” 保险公司:意外险不赔“猝死”!

时间:2024-02-08 09: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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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搜索网络作家新闻的时候,看到了一条8月23日的一条“讣告”某知名网文作者在家猝死。点开该新闻后,发现给新闻还总结了最近多起猝死:6月28日河南某医院48岁医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岁的博士医生在卫生间猝死。

而随文的不仅仅是上述几个案例,还有8月8日,某集团58岁的副总连续工作猝死;36岁工程师连续工作22个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这是医学以及医生对于猝死的认知。

查阅了某些百科内容,海哥才发现,相对于谈癌色变的“癌症”来说,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细一想,各种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让我们预防和知晓。而猝死则不一样:“突发性、紧急性、严重性、恶性程度和后果而言,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疾病能够与猝死相比。”引号内这句话是编辑百科的一位医生说的!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这几个内容:

1、猝死属于一种疾病死亡;

2、猝死属于高发性的病种,且不分年龄段,压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后果非常严重。

就保险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险”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对于很多不了解保险的朋友,就会不管是非,强行将猝死纳入了意外险的范围。

那么意外险和猝死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呢?

意外险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这属于四个缺一不可。而猝死则只符合了“突发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来的、非疾病的”两个定义。因此,“猝死”并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险理赔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买了意外险,因此家属认为应当由意外险赔付,从而引发官司。

本文写的就是这么因为猝死引发的意外险理赔官司。

案例始末

11月4日广西省南宁市某公司老板为公司85位员工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组织集体出去旅游,买的短期旅游意外险)。

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马某在湛江市某温泉泡温泉时发生晕倒、昏迷,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湛江市医疗机构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马某死亡因素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马某遗体在湛江市某殡仪馆火化。

随后,马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马某死因为猝死,并且有高血压疾病史,死亡时并无外伤,意外死亡证据不足,因此拒绝赔付。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受理了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短期团体意外险的合同,马某公司投保的保险其保险范围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者意外造成伤残”。

2、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因此,死者马某的家人应当就马某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身故死亡而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3、从马某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推断)书》来看,其上记载马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并未反映马某的死因系意外伤害。

4、根据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显示:

①案发时马某身体并无外伤,法医排除他杀的可能;

②马某有高血压既往病史,推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

【保险公估机构:是独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保险公估由《保险法》和专门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进行管和监督。】

5、马某家属对《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6、法院认为死者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尸检确定马某的具体死因,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马某的死亡,符合意外必须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随后马某家属提起上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现有的证据已经表明,马某在泡温泉时突然死亡,且死因排除了他杀和外伤致使的可能。

2、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可知,马某的死因有两种情形:

①因冷热交替或者过度疲劳、情绪波动、剧烈运动等原因引起身体潜在性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此种情形属于疾病身故情形,不在涉案保险承保范围内!

②因溺水、窒息情形导致肺、肾功能衰竭、心脏骤停等。此种情况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因而属于意外情况,符合保险的理赔范围!

3、马某死亡后虽没有进行尸检,但是尸检并不是确定死亡原因的唯一方式:

①参与抢救急救的一样提供的死亡证明,“推断”马某属于“猝死”,仅仅是马某死亡的临床表现形态。

②保险公估公司通过走访事发现场,询问了事发现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抢救的医生、治疗医生、以及出警的警察,和马某死因有关的亲历者、参与者均陈述马某是在泡温泉时突然晕倒、昏迷,之后就立刻被拉出水面救治,救治过程中出险了测量不到血压、呼吸微弱、嫌脏调动微弱等症状。没有人陈述马某存在溺水情况。

结合马某有高血压既往病史,二审法院认为,马某的死因“因冷热交替或者过度疲劳、情绪波动、剧烈运动等原因引起身体潜在性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具备了高度的可能性。即死者马某死因为自身潜在的疾病导致死亡,不符合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内。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海哥说险

1、目前绝大部分涉及“猝死”的保险纠纷官司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出于尊重“死者为大”的传统习俗,很多情况下的突然死亡案例,都是采用医学推断死亡原因,而非更有实际证据的“遗体解剖”证明死因。所以,往往会导致这种保险理赔无切实的证据证明是何种死因而陷入理赔纠纷的僵局。

2、本案中,法院要求死者家属提供的是“初步证据”,然后要求保险公司证明自己拒赔的依据。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了事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综合确定的。并且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这点儿,海哥认为这种做法很值得推崇。

3、本案中,当事人的证据都无法有力的证明自己的观点,因此法院根据了第三方保险公估公司的调查,结合日常知识,来推断死者马某死亡在固有的情形下,有两种可能,再通过排除法,进而得到了“疾病身故”的死亡病因。这种方式有利于快速断案,特别是对于这种具有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后,可以作为一种处理纠纷的方式。

最后

依海哥有限的经验看来,对于“猝死”很多人解释了是能够明白“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意外事故时候,绝对还是该扯皮依旧扯皮!为何呢?毕竟意外险几十块就能换来几十万保额,紧抓着我就是不懂保险,我就是不愿意了解“猝死”属于疾病死亡,我就认定“猝死”属于突然死亡,突然死亡就是意外的。利益面前,一切都是谎言!

什么保险可以赔付“猝死”呢?一共有三个险种!

险种一:定期寿险,寿险就是“死亡保险”,死了就赔!定期寿险就是,我们买的这个保险内,约定了我们在多少年内或者多少岁内因为疾病或者意外死亡,这个险种就赔多少钱!如果过了这个时间,那么定期寿险合同就终止了,过了时间死亡,这个合同不予以赔付!

险种二:终身寿险相对于定期寿险有固定的保险期限,终身寿险则不同,他们保障的是“终身”,即没有时间约定,多久死亡多久赔。

险种三:带有“猝死”保障责任的意外险,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这种意外险,为的就是避免出险了扯皮打官司!

对于普通个人和家庭而言,定期寿险是一种绝大部分家庭缺失的险种。定期寿险又叫做“家庭责任保险”,建议投保时候的保额能够覆盖家庭的各种债务,例如房贷车贷,子女教育经费,家庭生活开支,父母养老。保额高,保费低,并且保障期限只有灵活,赔付责任简单明了。是意外险的良好补充!

本案例来自《中国法院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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