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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批复期限

时间:2020-07-26 11: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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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陆续撰写多份申请开庭、申请线下审理的申请书。

疫情过去了,全国解封了,中止审理的不可抗力情形消失了,再继续中止下去,羁押即将超期!

司法机关不得违反集中审理、直接参与、有效审理的原则。线上,总觉得隔绝了一层“望闻问切”的真实感。

我们来讨论证据吧!

昨天与保定非吸案的法官沟通:人已超期羁押了,法院又裁定中止审理了,能否先取保?法官态度不明,说再寄次申请书吧!

尊敬的金华中院领导: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田向阳、陈超萍之委托,指派刘校逢律师、吴少丹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3月28日,辩护人收到了贵院邮寄的一份通知,通知辩护人通过浙江法院网申请网上阅卷,并让辩护人于4月8日之前提交书面辩护词或当面向合议庭陈述辩护意见。

因辩护人给贵院承办人办公电话(057982058135)打电话无人接听,同时,因疫情原因,无法向贵院邮寄书面文件(见截图),因时间紧急,现通过网络方式书面告知贵院以下事宜:

一、辩护人不同意网上阅卷。因通过网上阅卷无法下载、无法复制案卷材料,给辩护人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且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强迫辩护人网上阅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当然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人民法院未经辩护律师同意,不得强制辩护律师通过网络的方式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辩护人已经于3月27日通过浙江法院网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暨延长审理期限或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见截图。核心内容是,因疫情防控原因,贵院对于行程码带星号的,一律不能进入到贵院办公区域,辩护人的行程码带有星号,故无法进入贵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49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据此,辩护人书面申请贵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请贵院予以准许。待疫情原因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辩护人再依法到贵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之后,再继续履行包括撰写辩护意见在内的其他法定辩护职责。

三、至于贵院在通知中所称本辩护人“原系一审辩护人,如还需查阅案卷材料,可以通过浙江法院网申请网上阅卷。”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虽然系原一审辩护人,但不影响辩护人依法享有在二审阶段到贵院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法定诉讼权利。况且,辩护人目前没有一审的案卷材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担任过原一审辩护人,二审不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更没有法律规定说,一审担任过辩护人的,二审不能当场阅卷,只能网上阅卷。

四、贵院在没有依法保障辩护人当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直接通知辩护人在短时间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当面向合议庭陈述辩护意见,系强人所难!辩护人无法做到。辩护人要在贵院允许辩护人进入贵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之后,全面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并在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才能撰写辩护意见,才能当面向合议庭陈述辩护意见!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本人的辩护职责负责!辩护人请贵院依法保障律师的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五、现在因疫情原因,全国各地很多法院都对案件进行了中止审理或延期审理,辩护人希望贵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或延期审理,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及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不要强人所难!

六、辩护人通过网络方式告知贵院,系情况紧急,且在电话无人接听、书面无法邮寄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没有利用网络炒作的意思。请贵院看到辩护人的上述告知后,及时联系辩护人,对辩护人关于当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材料以及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申请,依法予以回复!

辩护人: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刘校逢律师 吴少丹律师

3月28日[/cp]

【厦门钨业拟收购标的公司的诉讼有进展:原告撤诉了】

台海网7月5日讯 (记者 钟炳祥) 今天,厦门钨业对外披露,公司拟收购的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的诉讼近期有了进展:公司收到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原告九江利顺升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利顺升”)已于6 月 23 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武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九江利顺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去年7月,九江利顺升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厦门钨业拟收购32.36%股权的标的公司——江西巨通列为被告,同时将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刘典平、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及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列为第三人。

8月19日,江西巨通向武宁县法院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及“()赣 0423 民初 1699 号”《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江西巨通提出,九江利顺升提起“江西巨通11月28日《股东会决议》(简称“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否成立,公司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有鉴于此,江西巨通依法向武宁县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持续了近一年的诉讼后,原告九江利顺升最终撤诉。

#A股##厦门头条#

编辑|王成亮

#法律人的日常# 今天收到某中院的开庭传票,@法眼扫描 团队准备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结果发现这个传票一没有案号,二没有主审法官的姓名和电话。

这样的传票比较少见,最起码@法眼扫描 之前没见过[捂脸]。当然了,法官或许比较忙,忘了,可以理解。

只好安排人去打电话,查谁是主审法官,不然都不知道《中止审理申请书》特快给谁[捂脸][捂脸]

越通社河内 ——1月18日下午在河内国会大厦,越南第十五届国会召开第三次特别会议,国会主席王廷惠主持会议。

在会议上,国会代表听取了国会常务副主席陈青敏作了国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免去-2026年任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职务和终止第十五届国会代表资格的呈文。

阮春福先生于1954年7月20日出生,是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干部。 阮春福先生在富有革命传统的家庭出身,接受过正规教育,从基层成长并被历届越共中央和政治局分工担任党和国家的许多重要领导职位。在越南- 年任期政府总理的岗位上,阮春福在领导、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重要成果。

但是,阮春福先生要对多名下属干部,其中包括2名政府副总理,3名部长违规,犯错,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最终2名副总理申请辞职,2名部长和多名干部受到刑事处分等事务担负负责人的政治责任。阮春福先生深刻意识到其对党和人民的责任,向国会、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提交关于辞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越南国防安全理事会主席等职务、终止第十五届国会代表资格和停止工作退休的申请书。

在听取阮春福先生发表讲话后,国会分组讨论了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呈文。国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有关免去阮春福先生的-2026年任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职务和终止其第十五届国会代表资格的决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李明博暂停执行刑期3个月#【韩国水原检方:暂停对前总统李明博执行拘禁3个月】#韩国检方暂停对李明博执行拘禁3个月#韩国水原地方检察厅6月28日对前总统李明博所提交的停止执行拘留申请进行审理,最终决定对李明博暂停执行三个月。李明博自当晚起暂时解除监禁状态。现年80岁的李明博本月初以身体健康恶化为由,向水原地方检察厅安阳分厅提交了服刑中止申请书。10月,李明博因涉嫌贪污受贿等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3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800万元),追征犯罪所得57.8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000万元)。12月,李明博被关押在东部看守所时期也曾向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申请停止服刑,但被驳回。央视新闻韩国水原检方:暂停对前总统李明博执行拘禁3个月_澎湃国际_澎湃新闻-The Paper

律师办案手记之--杀人碎尸案。

否定律师的观点,母亲亲自上阵辩护,结果葬送了自己的儿子。

这是我几年前辩护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因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嫌疑人本人意见不合,我仅仅代理了侦查阶段,然后就不再辩护剩余阶段。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因为寂寞,找一位姓赵的女性朋友过夜,据刘某某供述,赵女士趁他不备,偷了他几千块钱,他怀恨在心,盛怒之下,手持铁板砸向赵女士,导致赵女士死亡。刘某某害怕罪行被发现,就拿出家里就有的砍刀将赵女士分解成数块儿,后将尸块分批运至一个湖里。赵女士家人报警后随即案发,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的母亲找到我要求为他儿子辩护。此类案件,如果杀人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因为杀人碎尸的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律师需要做的就是保住嫌疑人的性命,死缓也行。这类案件要想从轻处罚,一是看嫌疑人案发时有无精神病,是否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二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从案件情节上看,也可以从罪名上考虑辩护,结合案情,定故意伤害(致死)也是辩护的方向,还有被害人盗窃嫌疑人的钱财,其本身具有严重过错。

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到看守所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发现其说话不太正常,目光阴冷,不问不答,问了也是有一句没一句的,我有些怀疑他患有精神病,如果他真的患有精神病,哪怕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也就能保住性命了。经过其母亲的沟通,他母亲说他已经离婚,平时少言寡语,独自一人生活,同意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暨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医鉴定,我随即起草了鉴定申请书,递交给了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批准了我的申请,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对刘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了鉴定,一段时间后,侦查人员告知了我鉴定结论:刘某某没有精神病。经过查找相关资料以及请教老法医得知,就像这类精神病鉴定,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时的辨识能力进行鉴定,还要对其行为时的控制力进行鉴定,实际上辨识能力和控制力通常是一并进行鉴定的,而刘某某故意杀人案,我认为其杀人时辨识能力可能是完整的,但是其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减弱,第一次鉴定的法医显然没有这样区分鉴定,因此我准备申请重新鉴定,在与刘某某的母亲协商时,她的态度大变,不仅不同意重新鉴定,还坚持认为自己的儿子是过失杀人,不是故意杀人,我到看守所征求刘某某的意见,在得知重新鉴定可能需要家属缴纳数千元的鉴定费后,他不同意重新鉴定,并且态度坚决。他也辩称自己当时是酒后失态,是过失杀人。这个时候,我接到了被害人家属的电话(可能是侦查人员告诉他们我的电话号码的),被害人家属要求嫌疑人刘某某家属先支付丧葬费,给死者赵女士办理后事。实际上这是一个特别好的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机会,从被害人家属的电话口气中可以看出来,被害人家属的对抗情绪并不激烈(也可能是赵女士从事的工作让家人感到耻辱),经过做思想工作,也许只要嫌疑人家属支付不多的赔偿金,就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了。我马上把这个消息给嫌疑人刘某某的母亲说了,出乎意料的是,他母亲一口回绝了,表示不会给被害人家属一分钱赔偿,而且警告我不要再联系被害人家属,说这一家子不是好人,不要让我上当。我真是无语至极了。谁知道刘某某的母亲这个时候竟然又提出了一个要求,她老人家要求自己亲自担任儿子的辩护人,我追问原因,她说十几年前,他儿子刘某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就是她老人家抛开律师,自己上阵辩护,最终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罚。因此这次她也特别自信。我说你不是律师,你只能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作为亲属辩护人,侦察阶段你不能担任辩护人。后来我又与嫌疑人刘某某和他母亲多次沟通,他们娘俩个坚持自己的意见,一是不申请重新鉴定,而是不赔偿,三是刘某某属于过失杀人。很明显,排除患有精神病的情形外,将人打死后碎尸,不可能是过失杀人。如果我坚持继续给刘某某辩护,那么到法庭上怎么说?难道被告人说自己是轻罪,律师说自己的当事人是重罪?这显然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面对这两位活宝,我毅然决定终止辩护工作,恰好此时侦察阶段已经终结,案件将要被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就与刘某某及其母亲解除了辩护合同关系,退出了辩护工作。

后来我偶然到该地的中级法院,看到了一份公告,大意是刘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已经被执行死刑。

【说法:健身房停业,会员起诉解除合同,相关效力如何认定?】

3月,小郑与健悦公司签订《健身服务协议》,缴纳3000元办了一张三年的健身会员卡。协议约定该卡自开卡第一次使用时开始计时,可用项目为健身、游泳、瑜伽、团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4月10日,该店开业,小郑5月20日前去健身,发现门店已关,张贴的通知显示该店自5月15日起关门停业。随后小郑多次打电话联系售卡人员及店长,但均未接通电话。小郑认为,健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健悦公司的《健身服务协议》,健悦公司退还办卡费用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健身服务协议》能否解除、何时解除?如能解除,健悦公司应否向小郑退还全部服务费?

裁判要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小郑与健悦公司经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为此小郑向健悦公司缴纳了会员服务费用3000元,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健悦公司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亦应当履行向小郑提供正常服务的合同义务。健悦公司因自身原因,实际自5月15日后未能正常营业,致使小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小郑可以解除合同,法院对小郑要求解除案涉《健身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间,因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小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因健悦公司为公告送达,故双方的《健身服务协议》于公告期满后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会员卡开卡第一次开始计时”,小郑陈述其实际未进行开卡、未去健身,第一次打算去开卡就发现门店停业,诉讼中健悦公司未进行答辩和质证,结合法院现场向健悦公司送达时该公司已关门停业情形,法院认定小郑会员有效期尚未开始计算,因健悦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现小郑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解除权为形成权,以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即是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这一新规定的适用,由于法院系以公告方式向对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故公告期满时即为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

一般合同解除后,针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终止履行,即双方就没有向对方继续履行的义务了;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冲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五条

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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