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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笑人生:郑州城管局回应3人当街打商贩

时间:2021-11-11 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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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河南郑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不已的事情。网传视频显示,当天下午,在中原区汝河小区街道上,南先生正在路边卖菜,过来了三个男子,每人都戴着工作牌,南先生表示这是城管,要收走南先生的菜,结果南先生与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三人打伤。

南先生说:“他们过来就说我不听话,该罚我了,我说凭什么罚我?难道你们是强盗?”

结果,三人上来就开始打他,还要把菜抢走装车,三打一,南先生自然敌不过,附近商户王先生见状上前拉架,结果王先生同样被打,胳膊受伤,而南先生腰疼,头痛,肚子疼,两人目前都在医院治疗。

对此,21日,中原区城管局回应称:我问过了,打人者不是我们的人,我们的人都正规穿制服的。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看了这个报道,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有网友说:人家商贩此时做个生意多艰难,你们怎能这样去殴打别人,还算人吗?

也有网友说:一旦发生打人事件,都不是本单位的人了!

还有网友说:不是你们的人脖子里怎么挂个牌子?

……

确实,这件事来说,真是令人心惊和愤怒。按城管的回应,这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那牌子是谁给的?不管谁给的牌子,如果不是工作人员,那可是好了,有监控视频,人总是跑不掉的!

既然不是工作人员,那三个人抢菜,首先是抢夺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光是这抢菜的行为,也足可以让三人受到拘留处罚了。

其次,三男子既然不是工作人员,那更不该去管商贩卖菜的事情,更没有权利去殴打商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件事来说,不仅属于结伙殴打,也属于伤害多人,所以至少也是10-15日拘留处罚。

同时,还要看被打2个商贩的伤情鉴定情况,如果属于轻伤二级以上,那三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这种情况就性质严重了,应该受到刑法的有期徒刑处罚。

另外一方面,这没有穿制服就不是城管人员了吗?工牌哪来的?希望不被打脸就好!

#郑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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