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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数据 心脏彩超数据

时间:2022-12-03 0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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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张图,害怀孕6个月的妻子引产”浙江嘉兴,妻子怀孕六个多月,一个多星期前查出胎儿有问题,做了引产手术。事后整理产检资料发现,6月份的彩超图片都已经看出问题,竟然没有在报告单上呈现。院方:医生漏诊。

小徐是海宁人,自从怀孕后一直在当地第二人民医院做产检,之前没发现胎儿有问题。

8月12号,他陪妻子到医院做了四维彩超检查,想确认一下胎儿有没有发育不良的问题,检查结果依然没有问题,这次的彩超报告单上一共有六张检查图片,小徐说他没有从这些图片上看出问题,医生告诉他说身体各方面都很好。

随后小徐很开心,就把结果告诉给了家人,可后来发生的事情犹如晴天霹雳。8月16日当天妻子便秘,因为怀孕他们比较谨慎就去了医院,两人先到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做彩超检查,报告单上提示一栏有“胎儿左足未见正常形态的字样”。

不放心的两人又来到市妇幼保健院做了一次彩超检查,报告单上的超声提示一栏写着“胎儿左足畸形”

因为之前做的都没有问题,现在出现这种情况两人绝对去大医院看看,第二天到了省妇幼保健医院,结果是:宝宝左脚有问题,然后左心房右心房也有问题,脑袋也有问题啊。最后医生给的建议是引产。

经过全家人商量,妻子8月20号在杭州做了引产手术,花了7000多,目前已经回江西老家休养。

事后整理妻子产检资料,小徐发现8月12号海宁康华医院超声科给他的手机发过一批彩超图片,其中有张图片上胎儿的左脚看上去好像有残缺,但就是这张图片并没有出现在报告单上。随后又拿给一个朋友看,人家直接给圈出来了,就是畸形。

小徐找到当天负责的医生理论,事后医生也给他发了信息,意思就是:这是因为他的漏诊,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并给他们道歉。

医院表示:当天把记忆中的这幅图像给忽略掉了,所以在报告单上没有体现出来,属于漏诊。关于事情的处理方案,小徐说他们家有两个要求,我们的要求是公开道歉,并赔偿1-2万。

院方表示:公开道歉可以,最好能够通过矛盾调解中心来处理,等结果出来我们可以适当补偿给家属。至于引产的费用,我们觉得孩子的发育不良不是说这种超声检查造成的,不管是早发现还是晚发,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引产的。

所以他们不同意承担引产手术的费用,双方最后还是没有谈成。双方还需进一步协商。

1.胎儿的诊断错误算不算医疗过错?

目前检测胎儿发育情况的手段及准确度有限,多通过无创检查来监测,即使最先进的四维彩超,也不能准确的将胎儿的发育情况看清楚,所以卫生部强制性规定B超排畸的类型:无脑儿、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的胸腹缺损(内脏外翻)、严重的脑膨出、致死性的软骨发育不全、单心腔,在此之外的其他畸形,不要求必须排查。如果检查当时的B超不能看出存在发育畸形,医疗机构是不存在过错的。

当然,如果当时的B超可以看出胎儿发育畸形,而检查医生视而不见,或者检测到了而不报告,那还是存在过错。所以,关键要回顾当时的产前检查是否能检测出畸形。

但是最终还需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来研究一下影像数据,是否存在当时B超检查过程中漏诊的情形(并不是出生时出现的畸形都是漏诊导致的,必须是当时B超可以看出的畸形被漏诊),否则有可能面临走司法程序败诉的风险。

3.医生到底算不算侵权?

首先优生优育权是公民的生育权衍生出来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宪法、民法没有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做了相应规定。

因为孕妇及其未出生子女的健康权并未受到侵犯,胎儿的畸形是先天性的,不是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所导致的,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漏诊导致其到现在才发现,那么医疗机构侵犯的是优生优育权,也就是说患者最多只能主张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而不能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

主张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在法律上只有精神抚慰金和超出健康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费用,这两者都不好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

当事人因医疗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有关组织或人员从中进行调解。如调解补偿或不愿调解的,如双方约定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诉讼,由法院判决。

#嘉兴头条# #浙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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