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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应用:个人给公司借款是入短期借款还是其他应付款?附案例】
案例1:甲有限责任属于非上市公司的老板张三100%控股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三已经全部实缴,因公司经营需要,张三又暂时借入公司50万元临时无偿使用,请问这个时候是入短期借款?还是其他应付款呢?
这样直接挂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50万元
老板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
从上述政策的第一条可以看出,只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老板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2:乙有限责任属于非上市公司的老板张三100%控股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三已经全部实缴,因公司经营需要,李四给乙公司借款100万元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合同约定应付利息为1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请问这个时候是入短期借款?还是其他应付款呢?
这样直接挂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短期借款-李四 100万元
利息进相关费用或者资本!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自然人有偿借款给公司的涉税情况!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最重要的是利息个人所得税由乙公司为李四代扣代缴利息收入的20%个税,也就是10*20%=2万元!
【政策依据】
1、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短期借款(200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2)其他应付款(224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分析】
(1)短期借款(2001)核算的各种一年以下借款,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特别注意“等”字--意味着只要是一年期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等”都是需要在“短期借款”中核算,“等”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组织等。
(2)其他应付款(2241)核算范围先排除一大堆的负债情况,就是指没有专门负债科目核算的负债才由“其他”这个“框”来接收。
【结论】企业向非银行或者扩大到非金融机构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不妥的,无论是向何种机构和个人借款只要是期限是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都应在“短期借款”中核算,这样才符合会计处理的“可比性原则和”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2、依据《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
乙公司要为李四代扣代缴为20%利息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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