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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初级会计证考试资格 石家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地点

时间:2022-03-04 16: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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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程师7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具备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已公示。

公示时间.12.2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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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刘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好友王某为其担保,但贷款未到期,王某就不幸去世。后贷款到期,刘某无力偿还,银行就将刘某和王某的妻子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贷款,肖某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因做生意需要,在银行贷款10万元,月息9.5‰,期限2年。银行虽然不要求抵押物,但要求刘某提供人保,刘某想来想去,就想到了自己的好友王某。

王某得知刘某贷款是为了做生意,想都没想就答应为刘某担保,并在连带责任担保书上签字确认,表示自愿用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料,银行给刘某发放贷款仅仅2个月,王某就因病不幸去世,而刘某也开始拒绝给银行利息。

两年后,由于刘某逾期还款,银行便将刘某和王某的妻子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1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颜回说法 】

1、王某的担保合同是否生效?

在贷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中,贷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有效。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刘某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王某也是自愿为刘某担保,并没有违反其意思,其担保合同应当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本案王某虽然承诺以家庭财产保证,但是还保证并未获得其妻子同意,因此,其担保只能以个人财产担保,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

换句话说,本案王某的保证合同只是部分有效,而非全部有效,即其以个人财产为刘某作连带保证而非夫妻家庭财产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银行为何要求王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最主要区别就是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

用最简单的话就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既可以要求王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刘某偿还,而一般保证,银行只能先要求贷款人刘某偿还,只有穷尽一切手段,刘某无力偿还,银行才有权要求王某偿还。

很显然,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保证有利于保障保证人的利益。

过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现在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一般保证。

本案王某虽然没有和银行约定保证方式,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上签字,就视为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

3、既然保证合同有效,为何一审法院判决肖某败诉,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这里很多人好奇,为什么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不一样呢?

其实这关键还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人认为只要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表示了“保证责任”;而有人认为签订了保证合同,只是表示了“保证义务”,并未产生“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

其实这个很好理解,签订保证合同不代表就产生保证责任,毕竟实际生活中,坑保证人的还是少数。而且只要债务人按时还款,和保证人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就是认为王某在保证期间死亡,债务尚未到期,保证责任尚未产生,所以不会转给继承人。

但是如果王某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死亡的,那么保证义务就已经转换为保证责任,他的继承人就需要承担相应保证债务。

最后,俗话说,“借钱穷一生,担保毁三代”。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不要给他们担保,担保就和借钱一样,别人让你签字的时候,你是爷!该还款的时候,你就啥也不是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石家庄私立第一中学成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3560余万元】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4月2日,石家庄私立第一中学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冀01执723号,被执行标的35637780元。

值得注意的是,石家庄私立第一中学曾在08月06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据天眼查APP显示,石家庄私立第一中学成立于6月,经营范围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

河北石家庄,老李在农田里干活时喝了两瓶啤酒,没想到刚走到马路上就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

随后,老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吊销驾驶证和罚款2000元。老李对警方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老李在农田里干活,因天气炎热,就喝了两瓶啤酒。等待太阳落山,准备驾车回家,没想到刚走到马路上,就被交警查获。

老李以为只喝了两瓶啤酒,应该什么事情也没有,就主动配合交警检测,谁知,一吹结果竟然高达162mg/100ml。随后,交警又带老李到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抽血检测,结果为182mg/ml。

后交警决定对老李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吊销老李的驾驶证,罚款2000元。

老李经过咨询律师,与其等刑事判决以后再上诉,不如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交警处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这样就了避免牢狱之灾。

随后,老李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来如下理由:

第一、不论是醉驾还是酒驾的前提是车辆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对公众安全造成可威胁,而他饮酒后仅在农田里行驶,并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威胁;

第二、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时,现场没有正式民警,仅有两名辅警,辅警没有处罚权,且事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的两名民警根本就不在现场;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而本案交警在乡镇卫生院进行抽血检测,程序违法。

交警大队则辩解:

第一、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是指公共道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老李驾驶的道路并不限制社会车辆进入,因此应当认定为公共道路;

第二、执法现场固然只有两名辅警,但是辅警是在民警的指派下到现场工作的;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正式民警签字,这是执法文书规范化的需要,并没有影响老李的权利义务;

第四、法律规定的血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公安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限单位,并没有禁止在乡镇医院采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老李饮酒达到醉酒状态后,驾驶机动车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现场呼气检测结果达到162mg/100ml。并且,老李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上均签字认可,表示其认可了该行政处罚。

虽然交警现场执法没有正式民警在场,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并不影响老李违法犯罪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交警对老李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支持了交警的意见。老李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石家庄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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