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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 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东南支行

时间:2019-12-06 09: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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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苏州#

江苏苏州市常熟农商银行寒假实习生招聘公告

招聘人数:80人#银行#

报名时间:截止12月25日

招聘岗位:金融科技实习生 30人,大堂助理实习生 50人

银行破产,最多给你50万,大家都知道这个霸王条款吧

荔枝看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常熟,一女子存了15570元,但银行卡却收到了25570元。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因操作失误,多给女子存了10000元。 银行随后联系到女子,但女子称自己交给银行的就是25570元,也是银行点钞机点出的金额,没有存错。 多次索要未果后,银行将女士起诉到法院,主张女子返还10000元。由于女子不认可,银行便提交了女士当天存款的监控视频。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女子当天存款的现金金额是15570元,而不是25570元,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女子返还10000元。 很多网友评论,该多少就是多少,要实事求是,这不还了钱,还赔了名声,多不值当!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柜台不是摆着“离柜概不负责”吗?明明是银行的过错,怎么能让女士来买单呢! 这件事从法律上怎么来说呢?@荔枝看法 女子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作为银行来说,不能给女士少存钱,当然也不能多存钱。 作为女子来说,银行卡里多了10000元,这笔钱的取得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是这样规定的,“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可见女子多的10000元均不属于以上三种除外的情形,在银行弄错的情况下,女子在法律上有义务返还的。如果拒绝返还,除了返还之外,还要赔偿损失。对于“离柜概不负责”,这不是免责性质的通知,而应当是一种提示或者提醒。即便出现顾客少取了钱或者少存了钱,银行也不能以这句话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少取钱或者少存钱,依然可以要求银行按照实际来履行。 具体到女子身上,自然也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也需要银行进行举证。 所以银行为了证明女子实际存款的金额是15570元,调取了监控视频。如果银行提供不了证据,或者提供的视频看不出实际存款金额的话,就应当认定女子存款金额为25579元。 也有人提到,女士隐瞒了多收10000元的事实,会不会构成侵占罪呢?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一般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而非法占有不予交还的行为。但女子收到10000元,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也不是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因此女子拒不返还的话,也仅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予归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但是基于诚信问题,建议大家如果遇到这种“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还是实事求是,不吃为好。 您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江苏头条# #常熟头条#

苏州常熟,某银行工作人员给一女子办理存款业务,一共要存入15570元。工作人员清点完毕,在录入数额时,因操作失误,多给女子录了1万元,也就是25570元。事后,银行请求女子归还这1万元,可女子一口咬定当时存的就是25570元。无奈,银行将女子诉至法院,请求还钱。

事发当天上午,周女士来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她将15570元现金交给了柜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清点后,在周女士的账户中录入了25570元。周女士确认完毕后,便直接离开了。

当天下午,银行在盘点账目时,发现少了10000元。后经监控排查,发现有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周女士存了1万元。银行立即调出周女士的联系方式,并与周女士取得了联系,请求归还这1万元。

可是,周女士称自己当时存的就是25570元,工作人员清点了两遍,还与自己反复确认过,所以这1万元就是自己存的,而不是多出来的。

银行在与周女士多次沟通无果后,便将周女士告上了法院。最终,周女士退还了1万元。

【@法律公开课】

1、这起案件中,其实周女士是知道工作人员多存了1万元的,因为工作人员在存钱时,多次与周女士确认了数额。既然如此,周女士估计就是不想把钱还给银行,毕竟银行一直说离柜概不负责的。

从法律上来讲,“离柜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离柜概不负责”原先是银行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储户责任,排除储户主要权利而制定的格式条款,属于单方条款,也可以称之为霸王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没有理解与其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来看,银行在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这个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对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实,现在“离柜概不负责”真正的作用,是督促银行工作人员和储户,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要当面点清,避免离柜后说不清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很多银行的网点已经将“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牌给撤掉了。

2、既然银行起诉周女士,请求返还1万元,那么银行应当拿出证据来,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在银行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几段监控视频。而这些视频中,均能看到周女士拿了一沓现金交给了工作人员。

虽然视频中无法直接看出这沓现金的数额,但可以从现金的厚度,以及验钞机滚动时发出的声响进行判断。

后法院经过调查,确认银行所提交的视频没有经过剪辑处理,属于原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视频中的内容,足以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多支付了周女士1万元。

因此,法院认定周女士构成不当得利事实成立。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周女士向银行返还1万元。目前,周女士已履行了该判决。

最后,本次银行能胜诉,其实靠的就是监控,但有时候银行的监控会坏。因此,储户在去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最好是能自己拍摄视频,然后当面点清。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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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一女子到银行存款,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上该女子,称银行给她多存了1万元,希望她赶紧将钱更改过来。但女子却说,自己当时就是存了那么多,银行没有存错,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银行将女子起诉至法院讨要。(来源:现代快报)

原来,女子周某是一天上午来到的银行网点。进入之后,她就去要了一个办理存款业务的号。轮到自己的时候,她将一沓现金递给了柜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照例进行了清点,将25570元存入了周某的账户。

看到这个结果后,周某满意地离开了银行网点。不料在之后银行清点存款时,发现周某当时只给了工作人员15570元。发现错误之后,银行立即联系到周某,让她赶紧来银行办理金额变更业务。

但周某却说,自己当时给工作人员的金额就是25570元,并不是15570元。银行要求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周某起诉至了法院。

庭审中,周某的抗辩意见依然如前所述,并没有提及“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提交了好几段监控视频。法官经过审查,确认银行的工作人员因为疏忽为周某多存了1万元的事实。

由于周某到涉事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所收取的金额应该与周某交付的金额相等,即储户交多少、银行就存多少。但在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周某的账户中被银行工作人员多存1万元,周某取得这1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由于周某作为得利人并没有举证证明银行存在前述规定的例外情形,所以,周某负有将这1万元返还给银行的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银行要求更正存款金额的诉讼请求。

本案发生后,有网友好奇,如果周某当时提出“离柜概不负责”的抗辩,法院有没有可能支持她的主张?

我觉得,即使周某提出了前述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她的主张,主要原因是“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知并非双方所签订的储蓄合同的约定条款,更不是法律上的格式条款,只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的单方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前述定义,格式条款存在于双方订立合同之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对方遵守“离柜概不负责”的约定,必须取得对方的明确同意,否则这个“离柜概不负责”对双方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只是一方单纯地提醒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该谨慎为之、当场确认的意思。

所以,通过前述分析,即使周某将“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知抬出来,法院也不会支持她的主张。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应该遵守诚信信用原则,在签订合同的双方存在举证能力差异时,作为举证能力强的一方更应该谨慎履行前述原则。

就像本案的银行和储户一样,银行更应该承担起这个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公信力。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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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常熟#

柜员犯错,为储户多存点钱。银行说:离开柜台不负责,没有法律效力。

在江苏常熟,周女士去银行存钱时,银行柜员将周女士的15570元误存为25570元。工作人员发现错误时,周女士已经办理完业务离开柜台。但银行要求周女士退还多出来的1万元。

周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离柜,于是银行将周女士起诉至法院。事发时,周女士带着一沓现金到银行办理活期存款业务。经柜台工作人员清点,为15570元。周女士也认可这个数额。

然而,柜员在存款时,由于疏忽,将15570元变成了25570元,并多给了周安女士1万元。周女士当时没有发现,看到存的钱后离开了银行。

但银行清点存款时,发现少了一万元。经监控发现,银行柜员为周女士多存了1万元,银行立即联系周女士协商退款事宜。

这时,周女士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在支付了一万元,但她想到银行柜台标语“离柜概不负责”,于是将这句话以实物的形式给了银行,并表示不退款。

银行这才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周女士告上了法院。那么,周女士是否应该退还银行的1万元呢?没有责任离开内阁。有法律效力吗?

无责离柜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由于自己的失误多给了储户一些钱,储户没有合法占有的法律依据。银行主张返还时,储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他们拒绝返还,就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他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并且第985条规定,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本案中,周女士因银行柜员失误而多存入的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银行有权要求周女士返还该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银行柜员错存了1万元给周女士。周女士拒不返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故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目前,周女士已履行判决。

小编认为:在这里,我也想提醒大家,不要相信所谓的“离柜无责”。如果储户有证据证明银行给的钱不足或者是假币,“离柜概不负责”的通知并不能解除银行自身的责任,储户仍然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对该行因失误导致多给周女士存入一万元的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

常熟周女士到某家银行存钱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存入了1万元。事后银行要求女子归还时,被女子果断拒绝。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女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女子归还。

周女士拿着现金、银行卡及个人身份证办理存款业务时,将一沓现金递给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拿到这一沓现金后,因操作失误,误将周女士的15570元,当成25570元为周女士的银行卡入账。周女士一直不还银行的钱,于是银枪将她起诉到法院。

周女士在法庭上说,她当时就是存入了25570元 ,不该赔偿银行损失。而银行方面则说,他们能证明周女士当时是存入了15570元。因为银行向法院提供了视频监控,从各个角度表明,周女士向银行工作交纳了15570元,而柜员因为失误就以为周女士存款25570元,所以周女士该归还银行1万元。

周女士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要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这里的资金仅仅是储户实际交付给银行的资金,银行只是按照法定利息给储蓄,不会额外多给的。当周女士没有法定事由就从银行获利,她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周女士一方获利而银行就有损失,银行有权让周女士归还这部分钱。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银行若是认为周女士该归还1万元,那么他就 要说明工作人员多给了钱;如果周女士能反驳对方,也要举出证据,说明当时自己存款是25570元。现在周女士无法提供证据,那么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最后,法官判决周女士归还1万元给银行。

很多人都好奇,银行会有当面点清钱款,离柜盖不负责的 牌子,周女士离开了银行,为什么判决她归还呢?这提醒仅仅是银行一方的申明而且,这种声明属于加重储户负担,排除自己的义务也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义务,免除商家责任或减轻义务的,都是无效的。

如果周女士坚持不给银行这1万元,她是否构成犯罪呢?刑法中的侵占罪,行为人拒绝交出他人的保管物、埋藏物或是遗忘物,数额巨大的行为。银行给予周女士的这1万元,既不属于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不符合法定条件。

转发了。

荔枝看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常熟,一女子存了15570元,但银行卡却收到了25570元。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因操作失误,多给女子存了10000元。 银行随后联系到女子,但女子称自己交给银行的就是25570元,也是银行点钞机点出的金额,没有存错。 多次索要未果后,银行将女士起诉到法院,主张女子返还10000元。由于女子不认可,银行便提交了女士当天存款的监控视频。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女子当天存款的现金金额是15570元,而不是25570元,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女子返还10000元。 很多网友评论,该多少就是多少,要实事求是,这不还了钱,还赔了名声,多不值当!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柜台不是摆着“离柜概不负责”吗?明明是银行的过错,怎么能让女士来买单呢! 这件事从法律上怎么来说呢?@荔枝看法 女子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作为银行来说,不能给女士少存钱,当然也不能多存钱。 作为女子来说,银行卡里多了10000元,这笔钱的取得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是这样规定的,“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可见女子多的10000元均不属于以上三种除外的情形,在银行弄错的情况下,女子在法律上有义务返还的。如果拒绝返还,除了返还之外,还要赔偿损失。对于“离柜概不负责”,这不是免责性质的通知,而应当是一种提示或者提醒。即便出现顾客少取了钱或者少存了钱,银行也不能以这句话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少取钱或者少存钱,依然可以要求银行按照实际来履行。 具体到女子身上,自然也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也需要银行进行举证。 所以银行为了证明女子实际存款的金额是15570元,调取了监控视频。如果银行提供不了证据,或者提供的视频看不出实际存款金额的话,就应当认定女子存款金额为25579元。 也有人提到,女士隐瞒了多收10000元的事实,会不会构成侵占罪呢?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一般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而非法占有不予交还的行为。但女子收到10000元,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也不是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因此女子拒不返还的话,也仅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予归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但是基于诚信问题,建议大家如果遇到这种“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还是实事求是,不吃为好。 您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江苏头条# #常熟头条#

江苏常熟,周女士到银行存钱时,银行柜员误将周女士的15570元存成了25570元,当工作人员发现错误后,周女士已经办理完业务离开柜台。但银行要求周女士退还多存的1万元,周女士认为离柜概不负责,银行遂将周女士诉至法院。

事发时,周女士拿着一沓现金到银行办理活期存款业务,经柜台工作人员清点后为15570元,周女士对该数额也表示认可。

但是,当柜员存入时,因疏忽大意,将15570元输入25570元,多给周女士存入1万元,周女士当时也未发现,见存好钱后便离开了银行。

不过,该银行盘点存款时发现少了1万元,经调取监控后发现,原来是银行柜员给周女士多存了1万元,银行方面立即联系周女士协商退还事宜。

周女士这时才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多了1万元,但是想到银行柜台标语“离柜概不负责”,就以牙还牙的将此句话说给银行,并表示不会退。

银行这才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周女士诉至法院。

那么,周女士应当退还银行的1万元的吗?离柜概不负责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柜概不负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银行柜台人员工作失误多给储户的钱,对储户来说其并没有合法占有的法律依据,当银行主张返还时,储户有返还义务,如拒绝返还将构成不当得利。

依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以及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周女士获得银行柜员失误多存入的1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获益使银行遭受了损失,银行有权请求周女士将该1万元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银行柜员因失误而错为周女士多存入1万元的事实,周女士拒不返还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支持了银行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周女士已履行该判决。

在这里,同样提醒大家,不要相信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如果储户有证据证明银行给取的钱就是数额不足或有假币,“离柜概不负责”这句的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自身责任,储户仍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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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多家银行支持首套房2成首付#】财联社5月9日电,记者5月9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常熟支行获悉,目前,该银行支持在常熟首次购房采取2成首付,首次购房需为无房无贷,即征信无房贷记录且“苏易登”无房,暂无本地户籍要求。招商银行常熟支行表示,常熟首次购房可采取2成首付,但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南京银行常熟支行表示,常熟区域支持首次购房采取2成首付,其中,购买一手房时,需要查看楼盘是否准入,如未进行楼盘准入可提交楼盘相应材料进行办理,二手房则无此要求;此外,外地户籍需要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方可享受该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

【A股农商行三季报披露 两家农商行资产规模超万亿,6家不良率低于1%】#拆财报##10月财经新势力#农商银行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力军”,是我国金融版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0月30日晚,A股农商行三季度报悉数披露完毕。

今年以来,受疫情反复影响,银行业发展短期内面临一定挑战。那么,三季度A股农商行经营情况又如何?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梳理发现,从资产规模来看,渝农商行和沪农商行依然是A股农商行中规模最大的两家,分别为1.33万亿元和1.23万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常熟银行、瑞丰银行、苏农银行、张家港银行、江阴银行、沪农商行6家资产规模实现10%以上的增长,青农商行资产规模增长最低,为1.62%。营收方面,10家A股农商行中,营收过百亿元的仅有2家,分别是渝农商行、沪农商行,分别为225.56亿元和195.37亿元。

从资产质量来看,截至9月末,10家A股农商行中,有6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均低于1%,其中常熟银行不良贷款率最低,为0.78%。另外,有4家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1%,分别是青农商行、渝农商行、紫金银行、瑞丰银行。其中,青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最高,为1.91%。详戳:网页链接

一名女士拒绝因银行失误,多存一万而被起诉。法院:证据足以证明银行柜员失误。

常熟的周女士去银行存钱。由于柜员的疏忽,她的账户多存了一万元。发现问题后,银行要求周女士归还,但遭到拒绝。最终,双方闹上法院。

周女士认为,这也是柜员与验钞机核对后反复确认的结果,因此要求驳回银行的起诉请求。

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视频监控证据足以证明该行柜员操作失误,为周女士多存入一万元的事实。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江苏常熟,周女士去银行存款时,银行柜员因为工作失误,多给周女士存了1万元钱,后续银行想要要回,却遭到了周女士的拒绝,在多番索要未果后,银行一纸诉状将周女士告上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周女士提着一沓现金去银行存钱,银行柜员用点钞机清点后,错将15570元当成25570元存入了周女士账户,当天下午盘库时,银行发现少了1万元钱,便打电话给周女士要求归还,万万没想到,周女士竟然拒绝归还,声称自己存的就是25570元。

双方最终因为存款问题争执不下,银行一纸诉状将周女士告上了法院。

【@以案普法 】

1、虽然诉讼的一方是银行,但因为银行不属于行政主体,双方之间的诉讼依然属于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有两个,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就本案而言,银行作为起诉方,需要证明事发当天,周女士的存款确实就是15570元,这一方面,银行提供了监控视频,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周女士的现金经过点钞机清单后,确实就是15570元。

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银行柜员因为工作失误,确实多给周女士存了10000元钱。

2、周女士是否可以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抗辩?

在类似储户银行的纠纷中,多数人都会提到离柜概不负责条款,那么关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在法律上有何意义呢?

关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确实在部分银行的柜台能够看到,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条款只是起到提醒客户核对现金的作用,而起不到任何的法律意义,因为这个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对于格式条款,很多人认为一律无效,其实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而言,很明显是免除了银行的责任,排除了储户的主要权利,所以是无效的,既然无效,纵使涉事银行摆放了相关的牌子,周女士也是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

3、周女士多拿银行的1万元钱,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关于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就本案而言,周女士获得的1万元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给银行。

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在农商银行改革之际,全国农信系统层次最高的行业峰会——“中国农金30人论坛·农商银行改革发展年会”,28、29日在江苏常熟隆重召开。大会汇聚了各级政府领导、农信社/农商行高管等200余位嘉宾共襄盛举,探讨未来农商银行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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