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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银行一手房贷款本息 邮政银行贷款房贷利率

时间:2018-08-20 17: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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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徐某去一邮政网点共存款65300元,然而到期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原来,崔某被邮政银行解除代办关系后,仍以银行名义吸收村民存款。

因此,当徐某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随后,徐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本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崔某从90年代以来,就担任邮政公司代办员,其中一项主要代办业务就是为附近村民办理邮政储蓄存取款业务。

但到了,邮储银行根据上级政策,清理了存取款代办业务,崔某这里只剩下报刊征订收发、邮政汇款、包裹邮递、化肥等邮政业务。

其中,邮储银行为了让老百姓知道代办点不能代办存取款业务,特别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不过,附近农村的老百姓并不知道,他们看到崔某这里还在代理邮政公司的业务,于是,向往常一样,继续在崔某这里存款。

徐某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先后三次在崔某这里存款65300元,每次存期、利息都不一样,崔某都给徐某出具了相应的存单。

谁知,一张存单到期,徐某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该存单是假的,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且工作人员一眼认出徐某的存单出自崔某,表示崔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让徐某也去报案。

但是,当徐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后,了解到徐某涉案资金较多,根本无力偿还,所以徐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

徐某起诉理由很简单:崔某长期代理邮储银行吸收存款,他们有理由相信崔某就是代表银行的行为。

银行则辩解道:

第一、崔某被银行清退后,银行收回来相关公章,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双方不形成表见代理;

第二、崔某利用其私刻的存款凭条和印章进行揽储系个人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理,该案应当停止审理;

第三、他们怀疑村民知道崔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侦查,故意伪造存单,遂申请对存单形成时间做鉴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个,第一、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该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及是否对存单做鉴定。

第一、关于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

首先,银行未对取消崔某代理权的事实进行有效公告。银行清理代办点时,虽然也在报纸发布公告,但涉案地区系农村,银行未遵循农村的社区民情通过当地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向村民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告知,其不足以证明在崔某原服务区进行了有效公告,未达到银监会相关文件关于清理公告要做到“服务区域内每一户居民都要知晓”的要求。

其次,银行未能有效清理崔某表征代理权的物品。银行清理代办点后,未将崔某手中的牌匾、存款凭据、利息清单、保险柜等予以清收。存款凭据虽非加盖银行公章的正式存单,但鉴于崔某在合法代理期间曾在大量存款业务中仅向储户交付其填写的存款凭据,当地农村储户对该习惯性做法已存在合理信赖,据此存款凭据对崔恩祥的代理权已具有明显表征作用。

再者,邮政、储蓄混业经营客观上对储户起了误导作用,而储户无过失。邮储与邮政分家后,邮储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邮政接受邮储的委托亦开展资金的揽储、兑付。银行清理邮储代办点后,崔某仍代办邮政业务并挂牌揽储;在邮政、邮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要求普通村民明确知晓崔某只有邮政代办权、已无邮储代办权,显然过于严苛。

综上,银行对于解除崔某代理权后,未消除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具有明显过错,使得被徐某对崔某继续为银行代办揽储产生合理信赖,崔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对崔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徐某起诉银行赔偿存款和银行主张崔某犯罪是两个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事实,故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崔某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其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徐某向邮政银行主张民事责任;崔某依照刑事判决承担退赔借款本金的责任,也不影响徐某就本金、利息等损失通过民事诉讼向邮政银行主张。

当然,邮政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崔某追偿。至于借条真伪,已经刑事判决确定,所以无需再行鉴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存单赔偿徐某存款本金6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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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昨天陪表姐去了趟邮政银行。本来她想存定期,可利率太低了。工作人员给她介绍了一个每年存3万,连存5年的活动,利率保底,还送辆电动车。到期后本息都可以取。她心动了。我老觉得不太靠谱,而且还是保险性质的。大家有这种经历吗?

村镇银行是正规银行吗?出现取款难问题您还敢把钱存在村镇银行吗

最近回老家,看到一个银行门前排起了长队,这是一家村镇银行,当地退休人员和很多企事业单位的工资都是这家银行代发,最近却划转到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这波操作让当地的老百姓慌了神,以为银行出了问题,纷纷到银行取款,有的把快到期的定期存款也转为活期取出来了,损失了不少利息,尽管银行贴出了公告辟谣,但集中取款情况仍没有得到有效扭转。

今年以来,河南,辽宁等地个别村镇银行先后出现问题,村镇银行的信誉度明显下降,那咱们老百姓的钱还能不能存在村镇银行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村银银行到底是什么样的银行。首先,村镇银行,是由大型的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设立并控股的银行,虽然它会同时吸收一部分的民间资本,但这并不代表它是私人银行,村镇银行是受国家监管的,是国家的正规银行。其次,因为有前车之鉴,未来监管机构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监管必将是重中之重,这些银行反而会成为安全的地方。最主要的是村镇银行的存款产品是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的,50万元以内的存款本息可以得到全额赔付。所以理论上,村镇银行存款还是比较安全的。

那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放心地把钱存在村镇银行呢?尤其是像我们这些已经退休的老年群体,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儿,这里也有三点建议供朋友们参考。

第一点,不能把钱都存在同一家银行。

据悉,河南村镇银行无法取款的储户里,有不少人将全部的钱都存在同一家银行里面,出现兑付困难后,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极大影响,精神上也高度紧张焦虑,即便未来这些钱讨要回来,人也折腾的够呛了。咱们普通老百姓特别是退休人员比不了有钱人,经不起折腾,而且年龄趣来越大,随时可能用钱,都放在一个银行,赶上出问题,一时半会儿取不出钱,多急人。所以一定要学会将鸡蛋分散到不同篮子中去,也就是不能把钱款都存在同一家银行。

第二点,在同一家银行存款额度最好不要超过50万。我们至少要清楚银行是有“银行破产,50万保障”这一规定的,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层是银行是可以可能会破产的,作为储户,咱们得接受这个现实,另一层就是50万以内的存款本息会全额赔付,超过50万就需要待破产银行清算后按比例赔付了,不能保证全额赔付。

第三点,不要受高利息诱惑。有些村镇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超过了4%,而同期其他类银行的存款利率普遍低于2%,两倍多的差异,导致不少人失去理智思考能力,盲目追求高利率,咱们要记住高收益永远伴随高风

险,大家要想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基础金融知识的日常储备很有必要,能够帮助我们识别金融产品的各类风险。当然,如果搞不明白,那就干脆放弃超额收益,安安稳稳找个国有大银行,买个银行保险范围内的产品存钱,省心省力,本息无忧。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高见。

今天大姐来我家串门,告诉我她刚去了中国邮政,存了2O万,说每月可以拿7OO元的利息,不知道划不划算。

划不划算要看自己怎么想的了,最起码稳定,没有风险,本息安全有保障,本来大姐和姐夫准备投资做点什么生悥啥的,赚得多点,他们考查了一段时间觉得现在什么生意不好做,这两年受疫情的影响,决定暂时还是不要投资了,先把钱存起来,等疫情过去了再做。

,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将135万元交给时某宁存入该银行。到12月,3本存折本息合计243万多元。

哪知时某宁并未将李先生一家的钱存入银行。时某宁把李先生一家的 钱都放贷出去了,收不回了! 存折上的流水, 除了开户时那笔交易是真实的外,均是其私自打印的。

法院一审判决时某金犯挪用资金罪,并责令其退赔银行243万余元。当李先生要求银行卡赔偿存款损失时,银行却以法院定罪不准,准备申请抗诉为由,拒绝赔偿。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一审判决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表明法院认定时某宁挪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同时也间接地将时某宁私自接收李先生一家存款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照这个逻辑,不管时某宁最终有没有退赔银行全部损失,银行都得全额赔偿李先生一家的损失!等于让银行为时某宁的犯罪行为买单!

对于银行拒赔李先生一家,同时准备申请抗诉。笔者估计,银行的想法是这样的:除了第一笔款项外,时某宁没有将李先生一家的其他款项存入银行。时某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银行与李先生一家未成立存款合同关系。时某宁挪用的钱是李先生一家的,而不是银行的。所以,时某宁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是构成诈骗罪。这么一来,李先生一家的损失应由时某宁个人承担,就与银行毫无关系了。

一审宣判后,时某宁未上诉,这是很好理解的。因为,损失由银行承担,对他来讲是最好的结果。对李先生一家也是如此。毕竟向银行这个大财主讨钱,要比时某宁个人容易多了。

李先生一家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法院将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所以,各方只能静待法院的最终判决吧。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不妨也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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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43万存款被挪用 银行拒赔# #邮政储蓄员工挪用储户243万存款不还,银行拒赔# #南京爆料# #南京# #江苏#

5分月息的高利贷,30000元本金还了五年的利息。大约共还了80000元—90000元之间。现在因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本息。

因此,放款人到法院后起诉归还本金,而且借据上还凭空多出了5000元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是从7月21日,贵州有一王女士,向自己村子里的亲戚张女士借了25000元,以每月5分的利息,按月付给张女士。

五个月之后,即12月21日,王女士又向张女士再借5000元,和上次所借的25000元,一共加起来总的有30000元。

之后王女士就一直按月准时把1500的利息,通过同一个邮政柜员机转给张女士,或者有时是张女士到王女士的铺子里直接拿现金。

直到初,因王女士铺子倒闭,无法偿还本息,所以一直拖到现在。

于是,张女士现在就带着借据到法院起诉王女士,希望归还本金。

但更戏剧的还在后面,当王女士从法院拿到张女士起诉的凭证时蒙了,因为她看到的是当时自己写的借据,就是她开始借的25000元。

后面所借的5000元根本就没有写借据,因为当时张女士说她们都是亲戚关系,后面借的5000元的借据就不用写了,知道总的借了30000元就行了,当时王女士也同意了,而且后面王女士也是按30000元的本金还的利息。

但现在借据上居然从25000元变成35000元是怎么回事呢?后面那10000元的字据是谁补上去的呢?现在官司还在进行中,还没有结果。

基于以上情况,大家认为,张女士起诉归还本金的这场官司是否会赢呢?王女士认为自己所还的利息都已经超过本金几倍了,不要说现在她没有能力偿还,就算现在有能力偿还,她也不打算还了。

对于王女士的想法,大家有怎样的看法呢?

大家对于王女士和张女士这层亲戚关系又是怎样看的呢?

现在对于民间这种放高利贷的行为你是否支持?

补充:张女士带着借据到法院起诉的时候,没有告知自己是以5分的利息放给王女士,而是以银行利息放给王女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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