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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正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 内江市东兴房产抵押贷款

时间:2019-11-16 1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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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申请执行人拿着胜诉判决来“质问”执行法官的情形,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没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区分,只需要拿到钱,只要他们前期胜诉,那么就等同于自己的债权已经锁进“保险箱”,而执行法官就是打开保险箱取钱的“钥匙”,申请人多数情况下是这样“满怀期待”地申请执行,坐等“成效”,当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便开始迁怒于法院,迁怒于法官。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法官释义: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或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原因甚至是“家徒四壁”,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法官释义: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执行到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落实。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查封财产难控制(车辆)、难变现,或者申请人将责任全部推给法院,坐等“汇款”,不配合也不提供财产线索。这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导致的“人难找、财难寻、难变现”的现象可能出现在整个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从本质上讲,“执行难”就是有财产可执行,但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指无财产或者有财产而财产的实际状况不适合执行、不能执行,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能混为一谈。

对无赔偿能力的加害者,受害者该怎么办?

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侵权类案件中,加害人本身无赔偿能力,丧失了履行能力,法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些情况在任何时侯都是一样,仅靠法院是无法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政府、全社会力量进行帮扶救助。

怎样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为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温馨提示:

一是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时要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涉及债务等情况作充分的调查了解。为保障所借款能顺利偿还或者执行到位,可以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或者设立保证担保等。

二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三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四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王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何某某未能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办案人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控,发现何某某的银行账户仅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进行了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何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无财产来源。办案人员还对何某某的房产、收入、债权等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其限制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该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何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2月,法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人王某某告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了线上查控,线下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意义在于,它引导当事人树立一种理念:“执行不能”类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不是执行人员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履行不能,法院无法完全解决社会的一切矛盾或解决一切风险。

看看一百多年前的股票是什么模样:#内江头条# 【内江档案馆馆藏珍品系列介绍之十八】这是收藏于内江市中区档案馆的珍贵实物:《商办川省川汉铁路有限公司股票》。现在保存有9件,形成时间为宣统三年(19)三月,形成责任者为当时的商办川汉铁路有限公司。

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国在中日“甲午战争”惨败,极大地震惊了各个阶层的中国人。在“痛定思痛”的过程中,思考小小的日本何以能够打败泱泱大国的原因自然成为无法避免的课题。其中“变法维新”使日本由弱转强,而修建铁路,被看成是日本转强的中心,又是中国在内富强的唯一机会。

因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大地上掀起了一股轰轰烈烈的兴修铁路的高潮。中国的铁路里程出现了一个飞跃,从甲午战争前的364公里增加到宣统三年的9618公里,时间里增加了26倍。在此过程中,除清政府筹集资金和借外债修建的铁路外,还放开了民间成立公司集资修建铁路的禁令,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前后的数年间,全国有15个省份都先后创设了各种铁路公司,筹办各省境内的铁路修建。其中四川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成立川汉铁路公司,是成立较早的一家公司,先是官办,后改为商办。现在保存下来的这个股票就是商办时期发行的、由内江县股东傅恒泰购买持有的股票。股票正面的右部分为股票发行说明、股票额、持有人和发行时间,左部分为股息单;背面右部分为股息单说明,左部分为火车图案和中、英文对照的股票持有注意事项和限定要求。

当时的股票规定“此股单照定章不得转售或抵押与非中国人,如不遵章,此单即作废纸。”体现出浓郁的爱国色彩,以“保中国自主之利权”。正是这设计、印刷都十分精美的股票,却成为导致2000多年中国封建制度灰飞烟散的导火索--由此引发的清末四川“保路运动”,成为了推翻清王朝腐朽统治的辛亥革命爆发的诱因。该股票是近代中国人民自觉、自主和自资募股修建铁路以图自强的历史见证,对研究辛亥革命、中国铁路、金融和内江地方历史具有重要的价值,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份生动材料。#头条历史#@头条摄影@头条图片@司马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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