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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 会计人员违法行为

时间:2020-08-09 03: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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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是否该对核酸机构征暴利税# 赞同对核酸检测机构的过度盈利行为进行管理,不能任由他们赚黑心钱。可以组织人员对这些过度盈利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审计,把他们违法超额赚取的黑心钱全部收归国有。可以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由政府支付核算检测的试剂、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然后再给核酸检测公司合理的利润空间,而除此外的所有经费全部收归国有,不能让各地财政承担这么重的负担。

只有把这些额外的利润收归国有,并且对核酸检测当中出现的乱象从严治理,才可能更好的防控疫情。现在很多地方的财政对巨额的核酸检测费用无力支出,成了压在很多地方的一座大山,这个现象需要改变了。不少地方欠核酸检测公司很多钱,核酸检测公司又不给大白们发工资,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通过收归国有的方式,就可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先贪(受)后捐(支)型受贿罪,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提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有几种例外情形,因行为人受贿故意不能或难以认定,不宜入罪:1.行为人因难以推却、退还的原因而收受他人财物的,随后将财物上交单位账户或放入小金库使用;2.收受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说明了财物的性质或来源,这个标准严格掌握;证据确实,用途合法,公务支出行为公开3.私自将收受财物用于支出的,如果以个人名义将财物捐出、扶贫助学,只能做从宽处罚的情节考量,不予扣除!

【#女子编理由借同事朋友70万买奢侈品#,“我只是向他们借钱,还给他们就是了”】近日,上海。杨浦警方接到多名群众共同反映称一戴姓女子向他们借款,但均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民警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戴某借钱的理由各不相同,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且初步统计涉及金额约70万元。而这些钱款早已被戴某挥霍一空,存在诈骗违法行为嫌疑。经调查,戴某平时开销较大,喜欢购买奢侈品,自己的工资不能满足日常开支需求。所以近几年陆续向身边同事或朋友以“家人生病就医”或“投资周转”等虚构理由借钱少则2万元,多则30万余元。每次被催要还款时就以“能拖一天是一天”的心理编造其他理由继续搪塞。民警对戴某进行传唤时其还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依然觉得只要把钱还掉就行了,“我只是向他们借钱,还给他们就是了。”但为时已晚,戴某现已涉嫌诈骗被杨浦警方依法逮捕。#女子骗同事朋友70万买奢侈品# 网页链接

#网约车钓鱼执法者疑戴劳力士绿水鬼#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杨某某为哈尔滨松北区交通局借用人员,曾在松北区征收办工作,也就是说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属于工薪阶层,带着一款价值十几万的劳力士手表,显然超出了他的消费能力。首先,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就应该请他喝茶,如果说不清楚,那就肯定触犯了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他大概率还会犯有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行。

有中国特色的两大神奇之物——一是万能的马赛克,稍有风吹草动,立马给你盖住;二是万能的临时工(借用工),凡是错事、坏事、岔劈事,不用问,统统都是临时工干的,绝对不是正式工干的,更不是领导干的。

如同本案中,杨某某一被曝光,所在单位立即声明其“借用工”身份。由此可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蔚然成风。本大仙呼吁,对于这种没有担当精神的单位一把手,理应撤职查办!

更离谱的是,杨某某既然只是一个普通人(而不是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高管),而且还只是一个借用工,为什么他能对执法人员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如果不是领导)哪来这么大的权力?被杨某某喊来的交通局运管站执法人员周某某、钟某,此前都有被处分的经历。为什么被处分过的人员还能继续待在执法岗位上呢?钟某执法不但不穿制服,而且佩戴的执法证上竟然显示有效期到13月份,办假证的也不会犯下这么低级的错误吧?

执法证都能出现明显错误,可见该部门对待工作的态度如何了。在这样的单位氛围之下,能出什么优秀员工才真是奇了怪了。

钓鱼事件,充分反映出涉事部门乌烟瘴气,所属员工素质低下、人品恶劣,需要进行系统整顿。由此可见,前不久哈尔滨交通、交警系统开展的整风运动成效不大,需要中纪委派人前来严查。刮骨疗毒,以盼奇迹。

#头号周刊##媒体人周刊#

“丢不起那人!”河南郑州, 一女子经营着一家饭店,当天,进来6个男的,点了一大桌子的菜,没成想,6人吃饱喝足后发生了争执,没有结账就走了,当事人:爱找谁找谁,女子蒙了。那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当天,进来6个男的,女子赶紧上前招待,好在这几个人也不含糊,点了一大桌的菜,有大鹅。有鸡胗,有酒水,一顿消费下来,足足788元。

眼看着几人吃喝差不多了,女子就等着结账,没想到后来发生了一幕,让女子始料不及,正当准备结账了,却发现他们打了起来,这样一来,女子反倒紧张了起来,想到他们都喝下了不少的酒,要是动起手里,遭殃的就是店里的东西。

那怕东西没损失,人弄伤了也是大问题。女子自然加到了劝说的行列,可没一会儿,女子又开始感到不对劲,这几人是边打边拉的走出店门。

这下,女子担心的是餐费谁来付的问题,得到的回应是:你爱找谁找谁,女子瞬间蒙了,随后报了警,6人中走了4个,剩下2人没来得及走便被女子拦了下来。

等相关人员到场后,剩下的2人总得把饭钱付了。可意外的是,他们说:自己不是组饭局的人,不愿意掏那么多钱。只愿付自己吃掉的那份,两人也就是262元。

那剩余的562元该怎么办?接下来无论女子怎么联系,对方就是不愿意接听电话,眼看着这辛苦忙乎了一晚上,本钱要不回来也就算了,还要倒贴钱,女子是说什么也不愿意。便联系了记者。

随后,记者联系了2人所在的村支书,据他了解,6个人在吃饭的过程,发生了不愉快有几个人站起来走了,他们村留下来的两人,是被叫过去吃饭的,结果反被要求结账,心里不痛快才付了自己的份。

至于另外的4个人,不是他村里的,但村支书认为不付钱走人,这做法是不对的,更丢不起那人,并表示已经叫人抓紧联系。

1、有人组饭局,才让6人待到一起吃饭,结果组局的人没付钱走了。算违约吗?

有人提出请客吃饭,被请的人同意了。那这到底是不是要约、承诺的合同关系?其实还真不是,组局的人,无偿请另外5人吃饭,这一行为实际是属于好意施惠。

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也就是说,组局的人请吃饭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和另外5个人不会产生债的关系,就算他答应了请吃饭,中途反悔了,也不属于法律上的违约行为,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这个组饭局的人,经常出尔反尔,在道德层面上,会被其他人议论,会让人认为是不守约定的人。使得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2、6人吃完饭,不付女子餐费,会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6人到了餐馆,吃了也喝了,提到结账时,却变成一副爱找谁找谁的姿态,这就是强拿硬要他们财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吃“霸 王餐”,属于治安违法。

如果这6人是打定主意不付钱,而假借吵架,还有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平常我们都觉得,开饭店利润高,实际上并非如此,像开饭店的场地费用,人工费,还有水电等等费用,都是笔不小的开支,实际的净利润能达到10个点,就相当不错了。

那么这788元,就相当于要做近8000元的营业额才能赚回来,女子会纠结此事,甚至还找来的记者帮忙,这也难怪。

请客吃饭的初衷,是联络感情增强友谊,如果途中还闹出矛盾,那就背离的请客的本意,得不偿失,如果还不付钱,闹出违法之事,那就悔之晚矣。好在村支书的努力下,后来当事人主动联系了女子,并付清了餐费,才算告一段落。#郑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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