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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报道:光大永明客户患脑肿瘤 总经理刘凤全对重大疾病的看法

时间:2024-03-27 20: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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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保险公司被指控拒绝承认客户患有脑肿瘤重大疾病。这一指控引发了公众对保险公司道德和行为的关注。据悉,一位客户被诊断患有脑肿瘤,但光大永明却表示这种疾病不在其承保的重大疾病范围内,因此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针对此事,总经理刘凤全发表了他的看法。总经理刘凤全强调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责任,同时表示公司会尊重客户的权益,积极解决纠纷。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保险公司行为的质疑,也呼吁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一客户投保后查出脑肿瘤并做了切除术,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却只赔付了25%的保险金,非说客户的病是轻症大病。

独家报道:光大永明客户患脑肿瘤 总经理刘凤全对重大疾病的看法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边女士于2月4日在光大永明处签订人身保险合同,险种为光大永明吉运宝保险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是边女士,保险金额为68410元,8月1日,边女士因头疼、头晕并伴有脑出血等症状到医院住院治疗,在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后,于8月10日进行脑肿瘤切除手术,现边女士已出院休养。边女士依据保险合同向光大永明提交理赔申请,但光大永明仅给付保险金额17102.5元,边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边女士所患疾病应属重大疾病,光大永明应按保险合同赔偿边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68410元,即光大永明应再给付保险金51308元,光大永明拒绝向边女士给付保险金,为维护利益,边女士提起诉讼。

光大永明只肯赔25%

光大永明河北分公司辩称,因为边女士是轻症大病,应赔偿25%的保险金,边女士不属于重大疾病,海绵状血管瘤不属于双方约定的重大疾病,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边女士的病情属于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而非重大疾病,应该给付的保险金额17102.5元。

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轻症大病的定义中包括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并未明确写明包括海绵状血管瘤,边女士病症符合重大疾病中良性肿瘤中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并做了头部CT扫描检查、头颅核磁检查,并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的规定,且该项条款中并未明确记载海绵状血管瘤不在保障范围内,既然本案中光大永明提供的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轻症大病均未对海绵状血管瘤作明确规定,光大永明也不能证明其与边女士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各项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了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由于保险合同是光大永明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故本案对边女士所患脑出血、海绵状脑血管瘤并进行了开颅手术的病症,按一般理解,应为重大疾病,边女士的诉讼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给付边女士保险金51308元。

不知光大永明现任总经理刘凤全如何看待此次纠纷,觉得分公司的说辞合适吗?虽然纠纷发生时并不是刘凤全在任,但是客户的切身利益要一直放在第一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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