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决,指执行死刑。封建时代规定秋天处决犯人,古有秋后处斩一说。语出《魏书·崔浩传》:“ 太宗好阴阳术数……因命浩筮吉凶,参观天文,考定疑惑。 浩综覈天人之际,举其纲纪,诸所处决,多有应验。”
古时候处决死刑犯一般选在午时三刻,这主要是古代的迷信观念。
古代一昼夜划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
“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
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
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古代的刑罚还有夹手指,这是最疼的,因为十指连心。
古代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
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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