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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精选13篇)

时间:2020-07-18 01: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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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

总结是我们提升自我、实现个人成长的重要一环。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这是许多人都关心的问题。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可以拓宽思路,提升写作水平。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一

原告张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镇#东村374号。

原告张某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被告张某兰,女,195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25弄46号320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华(又系金某委托代理人),男,住同张某兰。

被告金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37号25室。

被告张某晓,女,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161号301室。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被告张某兰、金某、张某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金某系张某兰之子,张某晓系已经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张某祥之女。本市崂山四村##号##室为父亲张某才、母亲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父亲于1998年9月出世,母亲于1999年7月去世。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55万元,要求对该房屋父母所有的三分之二产权由二原告与张某兰、张某晓四人均等继承所有。具体可由得房人给付折价款。不同意金某要求分得财产的主张,理由为金某并没有对外祖父母扶养较多,反而是与外祖父母关系不好。亦不同意张某兰要求多继承的主张,理由为张某兰当时工作在外,没有尽扶养义务。

被告张某兰辩称,二原告在父母晚年各患病期间没有予以照料。而是由被告及与父母同住的儿子金某照料扶养,当时被告虽在外地工作,但亦经常回沪,并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父母生前亦多次口头表示将房屋给被告及金某。故同意金某作为扶养外祖父母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在父母共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中分得份额,被告亦应比二原告及被告张某晓多分。同时认可该房屋现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金某所有,被告及金某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被告张某晓辩称,被告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被告作为代位继承人同意由被告与二原告及被告张某兰均等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不同意被告金某分得。认可房屋价值55万,被告可拿折价款。

被告金某辩称,被告作为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的共有人,自迁入居住后即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对外祖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当分得外祖父母的遗产。认可房屋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张某兰所有,被告与张某兰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梅、张某英与被告张某兰系姐妹关系,张某晓系于1995年去世的兄弟张某祥之女。被告金某系张某兰之子。金某于1990年起居住于本市崂山四村37号25室房屋,与张某梅、张某英、张某兰、张某祥之父母张某才、肖某珍共同生活。1992年金某户口迁入该房屋。1995年月日张某才、肖某珍购买了该房屋。1998年9月张某才去世,1999年7月肖某珍去世。6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金某、张某兰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该房屋的份额。10月,本院查明被告张某兰虽系购房的出资人,但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张某兰之诉求不予以支持,同时判决确认金某享有房屋的三份之一产权。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张某才、肖某珍享有讼争房屋三份之二的产权,现当事人要求析产继承,依法并无不当。被告张某兰没有提供原告不照顾父母及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故本院对张某兰之该主张不予确认。但鉴于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其出资购房的事实,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张某兰可酌情适当多分。被告金某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亦存在照顾过被继承人的可能,但没有提供其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证据,缺乏依法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之事实依据,故金某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认可诉争房价值55万元,本院予以采纳。房屋可归张某兰、金某所有,由张某兰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根照《xxx》第十条第一款、张三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号##室房屋为被告张某兰与被告金某共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被告张某兰负担2451元,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被告张某晓分别承担2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xxx。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二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是近年来法庭上最常见的案件之一。这种案件涉及家庭信任、责任、财富和文化遗产等问题。在处理这种案件时,法官必须做出公正的决定,并帮助各方达到合理的和解。在过去几年中,我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并从中学到了一些有关备受争议的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的关键因素。

第二段:案件背景。

最值得一提的是一起案件,这家人财产非常丰厚,而且被分散在许多信托基金和房地产中。各个遗嘱都非常具体,但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在多年的管理下来变得非常复杂。作为法官,我必须仔细研究遗嘱和信托基金,以帮助解决这些纠纷。此外,我们还要面对家人之间的剧烈冲突和对父母和祖先遗产的不同看法和理解。

首先,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每个家庭都是独特的。每个人的个性和价值观都有所不同,法官必须仔细分析这些因素来确定他们何时做出适当的决定。其次,我们要持续不断地记录案件中每个人的观点和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要求。法官必须在各个方面做好充分的研究并进行分析,以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同时,法官还需要呼吁参与者理性开展该过程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第四段:家庭遗产的处理指南。

在处理家庭遗产时,我们需要遵循的指南是公正和合理。每位法官都需要有明确的判断力和客观性,并可以根据遗嘱、信托基金和其他指南来做出正确的决定。此外,法官还应与各方进行交流,特别是与那些按照遗嘱想要或理应得到财产的继承人进行交流。

第五段:结束语。

以上几点是关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个人心得和思考。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应该像公正的仲裁者一样,专注在客观的处理态度上。我们需要记住每个家庭都是独特的,每个案件都需要仔细研究,以便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来平衡各方的需求和要求。当我们在做出决定时,我们必须要记住:这不是只涉及财富和资产,也是涉及人们的情感和信仰。法官要尽其所能来减少矛盾和冲突,从而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三

作为一名律师,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其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是经常会遇到的一种。这类案件有着复杂的处理程序,需要我们耐心细致地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以下是我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了解遗产的法律规定。

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有关遗产的法律规定。家庭继承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只有了解这些规定,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纠纷的本质,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解决方案。

二、坚持公正原则。

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我们需要坚持公正原则,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因为关系紧密或是受到某些利益驱动而偏袒一方,否则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人性因素。

虽然案件是法律问题,但其中还包含着人性因素。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我们需要理解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尽我们所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四、严格保密。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一些私人信息会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关系。在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保密,不泄露任何个人信息,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充分沟通。

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我们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通过交换信息、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我们可以帮助他们制定出更加合适的解决方案,达到双赢的效果。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我们需要保持客观公正、关注人性因素、严格保密、充分沟通,并遵循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四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五

被告玉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暂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还款_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底还款_________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六

原告: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________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民法典》(。

11生效)第1126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

思想。

比较严重,一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

思想。

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对父亲石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石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石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

二被告将石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继承人____年__月__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遗产,位于本市____的房屋一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即原、被告之父于____年__月去世,其去世前于____年__月__日在自书遗嘱言明,其个人财产中的位于本市____的房屋一套由其长女即原告继承。但是由于被告一直居住着诉争房屋,并以自书遗嘱无效为由拒不搬出,使原告无法实现继承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_______遗产清单1份。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八

在生活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因为遗嘱的制定问题,还是因为亲属间关系的复杂性,这些案件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接手过多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对此我有着深刻的体会和心得,一下是我的体会和感悟。

一、重视遗嘱的制定。

遗嘱是决定遗产继承的最佳方式,遗嘱的制定应该在生前完成,确保遗产继承得以明确而有序地进行。在很多公证处,人们都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公证,这样便可以在公证处完成遗嘱的制定,以免遗留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老年人,建议在身体良好时尽快完成这项工作,以避免晚年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

二、立案前找到合适的证据。

无论是哪个亲属为自己立了一份遗嘱,或是由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确定遗产继承人,都需要在庭审中提供证据。因此,在立案前一定要为自己寻找相关证据,包括遗嘱的形式、有效性和真实性等,从而保证自己在庭审中的权益。

三、善于发现遗产分割的真正意图。

在遗嘱制定中,有时也会出现较为模糊或含混的表述,如“把我的房子留给我的子女”,这时需要根据法律准则判断、解析过程,找到制定遗嘱时的真实意图。在庭审中需要严谨地分析和推理,阐明意图和规定,从而保证遗产分割的公平和合理性。

四、完善继承人资格认定程序。

在继承人资格认定方面,法律制定了严谨的法定继承顺序。如果没有其他的有效看守证明,为了避免纠纷,在继承人认定的过程中,有必要确保遗产分割的正确和公正,因为一些亲属的身份也需要进行认证。

五、维护继承人权益。

在庭审中要维护继承人的权益,实现遗产继承和合法性成果。有时,法院会根据遗嘱或法定成功顺序确定继承人,很多继承人会嗔怪和争取法定继承的权益,应予以耐心地解释和说明,同时保护被认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深切感受到了法律规范在继承纠纷中的作用。我们不仅需要在立案前加强证据申辩,还要在庭审中为客户维护权益,实现遗产继承和合法性成果。只有遵守法律规定,协调各方利益,才能使遗产继承顺序和平、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九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x年x月x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xxx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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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十

原告:焦玉英,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原告:张亚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张中海,男,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张燕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中属于张洪德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18万元。

2、请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存款份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等17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张燕玲继承,被告张中海不分或少分该份遗产。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经过:

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共生共育三子女,即张亚玲、张中海,张燕玲。年11月17日张洪德因病死亡。张洪德生前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一套;存款135816.62元,利息505.4元,共计136322.02元。另在张洪德去世后单位给付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4012.3元。

张洪德去世后,焦玉英经过其子女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剩余的17万元整存到自己名下暂时保管。后被告张中海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手段,将其存款全部取走,原告得知后多次找到被告张中海协商此事均被对方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原告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十一

原告:范某某,男,xxx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号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母亲),女,1xx9年7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室。

被告:陈某某,女,1xx年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某某区湖明路xx室。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范某某是王某某和被继承人范xx亲生子,范少如xxx0年12月19日突然死亡,目前查明可继承遗产有:一、厦门市xx路8号xx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xxxx43号),暂估价998760元,实际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二、银行存款合计217314.73元。该部分遗产现在由被告私吞。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请求法院保护原告权益,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4.2.15。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十二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1)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2)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3)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遗产继承纠纷书范文通用篇十三

申请事项。

1、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确认自书遗嘱有效,按遗嘱进行继承。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以立遗嘱人即xxx的自书遗嘱难以确信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予认定该遗嘱效力,该判决是错误的。

第一,原审认定该遗嘱的形式合法,那么自书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一份形式合法的自书遗嘱,只有在受到胁迫、欺诈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立才能认定为无效,无锡市中院未认定存在上述事实,却在判决中以该遗嘱存在疑点为由否认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存在的第一点疑点:“从代书遗嘱订立至20xx年2月12日,共十余天,期间王并未对xxx有任何不当行为,而……王对xxx确有不孝行为,xxx反而以后一份遗嘱改变原来的遗嘱,指定遗产归王一人继承,与常理不符。”申请人认为改变遗嘱是人之常情,不存在与常理不符之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才可以变更遗嘱,正因为人们经常改变自己的想法,法律才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实践中改变遗嘱的情况是普遍的。

判决中事实认定的第xx处疑点:“xxx自书遗嘱由xxx一人独自完成,并无其他人在场,而从遗嘱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及文字表达看,与xxx的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遗嘱改动处按指印,更须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职业习惯的人才会有此意识,xxx一人难以独立完成。”遗嘱确实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遗嘱的订立,无论是接受他人指导,还是照抄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用说小学文化的农村老太太,就是较高文化程度的人也不一定知晓遗嘱的形式要求,可以说xx部分有效遗嘱都是接受专业人士的指导或者依据范本所立,实践中律师经常指导他人立遗嘱。xxx书写遗嘱,完全可以借鉴他人的范本,也可以从其他途径得知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无论其从何处获得指导,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因为没有证据证明xxx立遗嘱时受到他人欺诈、胁迫,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立遗嘱,不能认定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抛开有力的书证,仅凭法官的常理来判案。法官的怀疑不能否定书证,如果这样,证据规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并且在本案中,法官听信证人证言,以情感代替法律,做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只能是错误的。

xxx的自书遗嘱不可能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所立。xxx放弃治疗从医院回家,明知自己已在等待死亡,此时,任何东西都无法对她产生威胁,一个已知自己死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胁迫,因此胁迫在本案中不存在。xxx的自书遗嘱也不可能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所立,xxx从立自书遗嘱到死亡,这期间有四十多天,如果这份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愿,那么她完全有机会,向守在她身边的亲人包括被申请人说出自己真实意愿,并变更遗嘱,而xxx没有这样做,唯一的原因就是自书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愿。根据常理分析,xxx十多天前在众多娘家亲人、女儿、律师、见证人的影响下,所立的代书遗嘱才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因为该代书遗嘱从法律效果来看与法定继承无异,本属多此一举,那么被申请人为什么要求xxx立这份遗嘱呢?就是因为它有违一个农村老太太的家产传子根深蒂固的观念,所以在没有无人干扰场合,xxx立下了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自书遗嘱,并将它交给申请人保管,对这份合情合理合法的自书遗嘱的效力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予认可。

原审判决中采信与被申请人有隙的亲人的证言,认定被申请人对立遗嘱人不孝顺,从而不予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申请人与某些亲戚有些矛盾,中间的是非恩怨很难说清,不能简单地判断谁是谁非,仅凭这些人的证言不能认定申请人不孝,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不孝,也不能因此否定申请人母亲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申请人确实不孝顺,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剥夺其继承权,而本案显然不是剥夺继承权的案件。

申请人尽到了一个穷困农民为母亲应尽的职责,为了给父母看病,申请人债台高筑,难以想象一个为了给母亲治疗绝症到处求人借钱的人会被人称作逆子,申请人独自一人带癌症晚期的母亲去南京肿瘤医院、xx省人民医院看病,在这期间这些做证的亲戚没有一人给予任何帮助;申请人每隔一天为母亲充一次氧气,怎么可能会去关氧气瓶的阀门?从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借款单据不难看出,申请人即使说不上孝子,但也绝不是证人口中描述的逆子,现在却还要被这些亲戚诬蔑为不孝,这令申请人实在伤心,气愤难平。

综上所述,xxx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关于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欺诈、胁迫或无意思表达能力等情形均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也没有认定上述事实,只是含糊其辞地否定其效力,因此该判决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不当。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概念,而且都与遗产的继承有关,但因为其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说,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权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个别情况下为1年,最长不超过。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xx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谓继承开始之日,即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三、继承权纠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遗产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意味着遗产一直处于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下,每一个继承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作为遗产的房屋拆迁后,并不等于遗产的消失,只不过是遗产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继承人仍然对该拆迁补偿款有同等的继承权,甲在其父去世十年后提出分割遗产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按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分割该遗产。

在第xx个案例中,甲的继承权被乙侵犯,要主张权利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但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自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算起,因为那时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权的放弃是需要继承人明示的,如果继承人没有对是否放弃继承权表态,则意味着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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