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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砍伐营销协议书通用 林木采伐合同书(二篇)

时间:2020-02-22 08: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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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砍伐营销协议书通用一

乙方: 护林员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村级临时护林员聘用合同如下:

一、护林范围

本(乡)镇 村辖区内全部山林,总面积 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亩,省级生态公益林 亩。

二、护林标准和要求

坚持每天深入林区巡逻,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要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做到见烟就查,见违章用火就按规定处罚,

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林业工作站和村委会,并协助甲方组织山火扑救工作。

三、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下拨的管护经费中支付乙方护林员每人每年核定补助总额为4800元。其中:

(1)每年非防火期的5、6、7、8月份,每月补助200元; (2)每年4、9、10、11月份每月补助250元;

(3)每年1、2、3、12月份每月补助750元;

2. 乙方护林员聘用期内,能认真履行《管护合同》,管护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火警、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乱挖珍稀树木等现象的,由林业局对所在村护林员给予1000元奖励。

3.协助乙方解决护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指导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不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5.加强对乙方护林防火工作检查、督促。

6.每年检查验收二次。对先进经验和典型进行总结推广;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取消年终考核奖励;对森林防火工作失职和该村有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制止不力或不报告的,甲方视其情节轻重有权予以解聘乙方。

(二) 乙方责任

1、接受甲方和林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护林防火工作,确保林区秩序稳定。

2、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林业工作站报告,绝不允许参与和包庇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

3、严格遵守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及时报告火情和火灾扑救组织工作。

4、协助甲方和村委会做好林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5、配合做好造林绿化、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及有关检查、验收工作。

6、在护林巡山工作中,应自行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工作

四、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要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反方承担。

五、附则

(一)本合同不受机构变动和人事变动的影响,如发生变动,则由承续单位或承续人承担本合同的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二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护林员所在村委会一份,县林业局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 章) 代 表:

乙方:

月日订立

山林砍伐营销协议书通用二

甲方(出让方):。

负 责 人: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山林的概况

1、林权证号:

2、四至界畔(以林权证为准):

3、流转物: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树、杉树、柏树、杂树等附着物。

4、流转山林总面积:

二、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1、价款:流转总价款(山林流转的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

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全部流转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流转费。

(2)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收回流转山林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上述流转山林的产权清晰,没有山界不明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与本组村民及周边环境所发生的边界争议,并维护乙方对其山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其流转合同。

(3)不得干涉乙方对其山林的自主经营权,不得毁损山林内的竹木和到该山林中采集竹木和竹笋,不得将牛、羊等牲畜牵进山林中放牧。不得使用该山林中的树木。本组村民除编制其生活用具在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少量的白竹外,甲方均不得赠与、出售和使用其山林中的竹木。

(4)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营造山林规划、并大力支持山林的防火及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5)对其流转费自行分配,因内部的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6)在流转期内,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新修或扩建公路,甲方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并为乙方提供土地和做好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树、杉树、柏树、杂树等附着物(流转物)的使用、收益和对该山林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竹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经营,将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山林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义务

(1)维持流转山林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3)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流转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还山林时不能有天窗的现象出现,必须保留竹长 米以上,树木直径不得小于 cm。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根据乙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持原有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

3、其他: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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