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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 一女子在医院病房卫生间洗澡时 同病房男陪护直接闯入。事后女子以侵犯隐私

时间:2019-09-14 17: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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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女子在医院病房卫生间洗澡时,同病房男陪护未经女子同意,直接闯入,随后,女子报警求助警方,但男子声称不是故意的。事后,女子以男子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朱女士因焦虑、抑郁、严重失眠,便到医院接受治疗,同一时期,毛某的母亲因病与朱女士住在同一病房,毛某因照顾其母亲,也居在同一病房。

事发当晚八点钟左右,朱女士在病房内卫生间洗澡,不料,毛某突然闯入。朱女士认为,毛某在明知道她洗澡的情况下,依旧擅自闯入,因此在卫生间里大声尖叫,并呼喊救命。

随后,毛某与朱女士发生冲突,毛某当场殴打了朱女士求救的一位大姐,场面一度混乱,造成朱女士被许多人看到。

朱女士声称,因为这件事,造成其不敢住院,心里有阴影,加重了她的的病情。

可毛某却认为,在朱女士洗澡期间,他曾几次敲门,想让朱女士快一点结束。他敲门催促朱女士是因为朱女士在里面洗澡时间长了会影响他母亲吃药,且他母亲上厕所地上会很滑,比较危险。

后来,他越等越急,一直在走道里面来回走动,看到时间都八点了,他就没有忍住脾气,直接去把厕所的门拉开了,结果看到朱女士没有穿衣服,然后他就赶紧回头没有继续看。

在毛某看来,水声已经停了几分钟,以为毛女士已经穿好衣服了,还在里面磨磨唧唧,就想要拉门催其快点出来,不是故意想要看朱女士。

随后,警方介入,警方认为,朱女士控告毛某侵犯其隐私的故意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对毛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随后,朱女士一纸诉状将毛某告上法院,请求赔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以案普法 】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权是指个人身体隐私、生活秘密空间等隐私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如果是故意侵犯隐私权,则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公安机关之所以没有对毛某作出行政处罚,是因为结合整个案件事实,不能判定毛某具有违法的故意。

但是,不违法不代表不侵权。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本案中,即便朱女士洗澡所用时间超过了一般人正常所需时间,毛某也不应当采取直接拉开厕所门的方式,催促朱女士结束洗澡。

虽毛某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为故意,但已构成重大过失,故毛某的行为侵害了朱女士隐私权,应对朱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现朱女士要求毛某赔礼道歉,故毛某需要向朱女士赔礼道歉。

其次,朱女士提出要求毛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考虑到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羞耻观,毛某的行为确实给作为女性的朱女士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

故法院综合考虑毛某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毛某向朱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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