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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组织抢红包 如何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时间:2019-05-24 00: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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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广泛普及,抢红包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消遣方式。然而,不法分子却将它“创新”利用,当成了手中违法犯罪的工具。日前,一男子就因在微信群组织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康保县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陈某闲来无事,想出一条发财捷径,在其手机上用本人和亲友的身份信息登录微信客户端,建立名称为“同学聚会群”“从头再来”等5个微信群。之后,陈某制定由任意人发送红包,其他人抢定发包人指定数额红包后,返还给发包人发送红包总额的规则,拉他人进群抢红包,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5个微信群的赌资数额累计达61727元,其通过维持微信赌博群秩序获利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在微信群组里以抢红包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说法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建立了5个专门微信群,这就等于有了赌博场所;制定了抢红包赌博规则,这就等于制定了赌博方式;陈某通过维持微信赌博群秩序获利4000元,说明其建立微信群不是纯娱乐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中可以看出,陈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同时,陈某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和“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此,法院最终对陈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亲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并不违法。但如果有营利目的存在,有抽头这个获利情节在,就有可能因赌博罪或按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公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定严守法律法规底线,自觉远离微信赌博,自觉远离任何形式赌博,更不要组织赌博、开设赌场,以避免因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而付出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的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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