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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新店放爆竹 拘留所里五日住】西津派出所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时间:2022-11-05 1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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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虽然具有观赏性,也有制造气氛的效果,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并且给环境带来污染,宁国市更是早已发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8月30日上午,宁国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宁国市西津街道某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8月30日上午,刘某为庆祝新店开张,在新店门口燃放了鞭炮一挂,座炮两个。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刘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关于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限放工作深入开展,破解城区市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难题,严格依法办案,现就规范办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法律适用及量裁标准:

1、对于仅燃放一卷“小鞭”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一般情形的,处300元罚款);

2、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包含“坐炮”或是两卷以上“小鞭”,且“坐炮”、“小鞭”总数不足5卷(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五到七日行政拘留;

3、燃放的烟花爆竹“坐炮”、“小鞭”数量总数在6卷(个)以上10卷(个)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八至十日行政拘留;

4、燃放的烟花爆竹“坐炮”、“小鞭”数量总数在11卷(个)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一至十三日行政拘留。

5、案件调查过程中查明涉及阻碍执法的、提供虚假证言的,均上提一个幅度予以处罚,并且对于阻碍执法、提供虚假证言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6、对涉案的打火机等点火工具,查明系违法嫌疑人本人所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予以收缴。

7、案件调查中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上述处罚幅度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

二、证据参考标准:

1、物证: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点火工具进行证据保全,调查后依法予以处理。

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要问明燃放的原因,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燃放的过程,燃放人是否为其一个人,是否有共同违法嫌疑人以及烟花爆竹的来源。

3、证人证言:询问要素同询问违法嫌疑人,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要问明燃放的原因,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燃放的过程,燃放人是否为其一个人,是否有共同违法行为人。

4、勘验、检查笔录: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固定燃放后残留地面的烟花爆竹残留物的情况。若燃放现场已经打扫的,需要找到打扫燃放现场的人制作询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

5、违法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情况,作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的依据(没有前科劣迹的也要附有已经查询的证明材料)。

6、违法嫌疑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信息,责任年龄。

7、在案件调查当中查明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以上指导意见由法制大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法制大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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