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枞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年,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被告人王A、王B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对各被告人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4月,夏某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枞阳县连城湖水面并负责管理。后夏某雇佣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社会人员王A、王B等人帮助“巡湖”,指使王A、王B等人发现偷捕偷钓者即强行带至连城湖养殖场办公室,逼迫交纳“赔偿款”、书写“保证书”以勒索钱财,同时将勒索的钱财以奖金形式给王A、王B等人,逐渐形成以夏某为首要分子,以王A、王B等人为相对固定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自7月以来采取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在连城湖及其周边相连水域偷捕偷钓者或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九起、寻衅滋事三次,并实施包庇犯罪一起。
法院认为
以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对枞阳县连城湖水面进行管理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勒索钱财,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帮助集团其他成员逃避法律追究,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夏某是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A、王B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吴彬
编辑:小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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