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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滨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首例环保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民、孙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十余万元及鉴定费。
案件回顾
6月左右,孙某民伙同孙某强租用卢某涛的院子,雇佣孙某华进行沉淀过滤劣质煤焦油中的杂质后出售,后因技术问题未过滤彻底没有卖掉。
孙某民、孙某强等人遂将没有卖掉的劣质煤焦油置于掩于地下的罐内,未作任何防渗处理,污染了土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鉴定评估,该案环境损害费用总计数额为十万余元。孙某民等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未对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滨城区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民、孙某强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经过开庭审理,滨城区法院对滨城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定,支持了滨城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寄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资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破坏公共资源为代价,污染土壤环境,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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