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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年后 公司能以员工提供虚假简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1-04-11 07: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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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用人单位基于虚假学历证书录用的劳动者,工作能力尚可,入职两年后,公司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5月5日,于某入职公司工作,职务为JAVA工程师。当日,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上载明在-,于某在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提交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签字确认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

11月1日,公司向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在国家指定的查询网站上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你在我公司对其提出疑问后,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或解释,亦未提交任何材料证实你的真实学历,我公司认为,你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入职时的承诺,亦构成对我公司的欺诈。现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付的工资。

公司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于某:1.1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96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333.33元;3.驳回于某的其他请求;4.驳回公司的全部申请请求。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于某在入职之时,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证明其学历的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

因此,于某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系公司能否录用于某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现于某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某虽表示其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法院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于某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于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确认于某与公司之间在5月5日至11月1日期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鉴于此,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于某个人原因所致,公司因于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于某已经为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该公司应当支付于某劳动报酬。公司认可其未支付于某工资差额9600元,应当予以支付,故对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于某工资差额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工资差额。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于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的毕业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某入职时亦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其应当明知其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

于某在职期间,虽然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两份劳动合同书系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在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中的体现,而不能割裂开来分而治之。因此,一审法院以于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确认于某与公司之间在5月5日至11月1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鉴于此,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结论

用人单位基于虚假学历证书录用的劳动者,工作能力尚可,入职两年后,公司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要求提供的个人学历信息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提供的是虚假学历,且用人单位是基于其虚假学历而录用该劳动者的,则该以欺诈方法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即使劳动者有能力胜任岗位,也不能改变其在订立劳动合同之时采用欺诈方式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事实。但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知晓了学历造假的情况并继续用工的,则自用人单位知道后,该欺诈的情形消失,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严格制定面试审核流程并完备劳动合同文本,以防范员工不具备应聘岗位条件而导致的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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