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处罚!

时间:2018-07-11 04:58:55

相关推荐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9月14日起至9月13日止。由观音阁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多项管理制度

刘某在北海市某卫生学校学习,每次都是向县司法局请假一个月出去上学,回来销假后继续请假去上学。县司法局认为刘某情况特殊,每次都批准其请假去北海上学,并要求他要按时回来销假,严格遵守好法律法规。6月12日至7月13日,刘某请假去北海上学。7月9日从学校返回到家后,刘某未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期间也没有主动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汇报,导致司法所到了销假时间也没收到刘某任何信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联系刘某,他都未接听电话,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请销假制度。

7月17日,观音阁司法所通知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无故不参加,且联系不上他本人,期间刘某属于脱管的状态,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7月24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刘某父亲后联系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通知刘某到司法所销假、报到。刘某到司法所之后态度极其恶劣,并以家里事情多为借口,没有销假。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刘某家中走访,刘某及其父亲极不配合,并以语言来威胁司法所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二)依法处罚

县司法局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汇报了此次事件,并与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作出警告处罚以及提请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县司法局对刘某作出警告处罚,县公安局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三)处罚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拘留期满释放后,县司法局干警与观音阁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每周的星期一、星期四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思想状况,如有违反管理规定,将其收监执行。刘某本人已清楚认识到之前的错误行为,表示在剩余的刑期内好好改造,坚决服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好法律法规,保证以后决不会再犯;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明确表示之前威胁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话语都是一时气话,不会再有这种情况发生,即使释放之后也不会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任何侵犯行为。

(四)案例思考

此次对刘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系我县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首例。县人民检察院特派了一名检察员全程地跟进此次工作,保证整个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通过此案例,县司法局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脱管无一人漏管。同时也将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保护力度,确保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使他们能够严格执法,大胆执法,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相信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以及与公、检、法等政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一定能够把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做得更好,为维护好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贡献法治的力量。

供稿| 灌阳县司法局

编辑| 谭旺欣

法治感知灌阳脚步

灌阳沐浴法治春风~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

如果觉得《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处罚!》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