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坚持晚育,丈夫起诉离婚,是否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陈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件信息】
1.案由:离婚纠纷
2.当事人
原告:陈某(男)
被告:王某(女)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相识后自由恋爱,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原告希望被告生育子女,被告坚持晚育,结婚六年以来,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和协商并做生育准备,但被告忙于工作,双方对生育子女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产生矛盾。双方并无生理上的疾病。原告认为无法理解和忍受,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认为双方经过六年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为了工作和事业发展,被告坚持晚育是正当权利,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
王某坚持晚育,陈某诉请离婚,是否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被告坚持晚育,原告诉请离婚,是否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女方坚持晚育是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如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间对于生育子女问题意见不一导致矛盾,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应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如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节,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劝导双方改进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方法,妥善商议生育子女问题,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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