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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全县电焊 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3-07-29 12: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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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委办,县安委会各专委、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夏季高温历来是违规动火作业事故高发的季节。为深刻汲取周边地区相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意识,切实督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动火作业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预防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决定从即日起到10月初,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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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属地领导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既要“看得见”更要“管得着”,要迅速组织专门队伍,靠前一步,主动加强对辖区内动火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确保把《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落实到社区、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工地、落实到一线操作工。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部门监管责任。

1、人社局要加强电焊、气焊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2、住建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4、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化工和工矿企业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5、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经发局、交通运输局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7、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8、县公安局和各基层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责任人依法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严格落实企业(业主)主体责任、全员责任。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企业(业主)要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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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动火作业安全标准

1、化工行业企业要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B32/T3403-)等规范,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132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规()1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规范进行动火作业管理。

3、行业没有制定规范的企业(业主)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企业(业主)动火审批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动火作业人员参照《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见附件)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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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培训教育考核

(一)加强上岗人员持证考核。坚持源头防范,严格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社局要严格落实电焊、气焊技能等级证的考核;住建局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焊、气焊)的考核;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考核;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

(二)加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相关部门要对涉及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使动火作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三)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采取盲查、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租赁资质证书、违规挂靠等“黑”培训点和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同时,加强对持证操作工的随机抽考,对达不到相应技能水平的,要倒查培训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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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规定要求

(一)加强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对全县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信息做到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通,满足各个部门对资源的需求,发挥资源的最大价值,合力打击无证、假证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检查信息联动,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无动火审批、作业现场有可燃物未清理、无监护人、未配置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加强行政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施工现场要责令停止施工。二是公安机关要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使用明火作业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三是对电焊、气焊失火的操作人员,提请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件。四是业主(甲方)单位、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要求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火作业等操作规范和安全事故的宣传力度,增加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要依据“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原则,深挖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行各种形式的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督察室、安委办要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及时通报在全县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倒查在事故调查中涉及违规动火作业的各方安全监管责任。

附件: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

睢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月1日

附件: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9、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不动火;

10、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执行编辑:范晓培 李昆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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