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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又受罚

时间:2023-07-19 17: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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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八百元。

经审理查明,9月18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祁门县城沿文峰南路由新十字路口往茶花女塑像方向行驶。行驶到文峰南路县委会路段时,刮擦到谢某驾驶的电动车上的乘坐人武某,电动车虽未倒地,但却致使武某手臂表皮有轻微划痕。而吴某则摔倒后受伤昏迷,被人送往祁门县中医院治疗。出警民警到医院发现吴某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对其抽取血样送检。9月21日,经依法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9 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 mg/100ml。后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 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祁门县人民法院 / 作者:许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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