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弃婴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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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证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3、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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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例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03
三、再次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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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具体内容如下:
1、涉及到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领养弃婴要满足哪些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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