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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示规划方案(公众征询意见稿)

时间:2019-03-18 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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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 15:38:00来源:

一、工作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国土部、环保部积极响应,颁布了相关的要求与技术指南。上海市政府在《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意见》中,明确将“突出生态优先的发展底线,推进基本生态网络和体系建设”作为城市未来发展的基本导向。在上海市生态空间发展接近底限、现状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的现状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示工作,维护生态安全、坚守生态底线、优化空间结构、强化生态建设,为广大民众创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为子孙后代守护蓝天绿水、茂林沃田。

从3月起,由市规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共同参与。以市政府批复的《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规划》为依据,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在对现状生态资源的全面梳理和系统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分级分类划定生态红线,构建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体系,保护现状生态资源,并指导未来生态建设。

经多轮方案比较已形成初步方案,期间多次征询了相关部门、区县、市人大、市政协意见。9月30日至10月30日,向全市人民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进一步完善方案。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建管并举。以保护全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针对生态建设进行合理引导,探索生态空间的管控、引导以及实施与补偿机制。

(2)合理布局,区域一体。构建区域一体的生态保护体系。上海的生态保护与生态空间建设应加强区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衔接,建立区域一体化的生态保护观,强调生态空间区域的融合贯通,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分级保护,统筹管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分级纳入保护体系,在确保生态空间底线的同时,实行分级的管理要求,预留一定的弹性。同时,统筹各个管理部门的管控要求,发挥各方积极性和职能作用。

(4)刚性为主,常态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纳入到各部门的常态管理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此基础上,针对实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动态更新的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

三、规划方案

(一)生态空间格局

规划形成“江海交汇,水绿交融,文韵相承”的生态网络格局,加强“滩、湾、江、湖、岛”保护力度,切实有效维护东海滩涂湿地及与之依存的自然保护区、杭州湾湾区、长江及黄浦江水源保护区、淀山湖湖区和崇明三岛等长江口岛群五大城市基础性生态源地。

市域构建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体系。强化中心城及周边地区建设外环绿带、近郊绿环、中心城周边地区生态间隔带以及中心城楔形绿地空间,优化城市结构。郊区积极控制生态走廊,推进大型区域型公园,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形成农田林网的复合生态空间。

(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方案

规划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436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3033平方公里,占市域陆域面积44.5%),其中一级保护区总面积约1189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96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市域面积的1.5%),为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区域,主要为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域。二级保护区总面积317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2937平方公里,约占市域陆域面积的43%),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空间,包括重要水、田、林区域以及市域生态环廊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共包括15类生态空间。其中,自然保护区面积1060平方公里,饮水水源保护区429平方公里,森林公园15平方公里,地质公园77平方公里,重要山体2.5平方公里,重要耕地1346平方公里,重要林地392平方公里,重要湿地1203平方公里,重要河道260平方公里,重要公园19.5平方公里,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190平方公里,外环绿带52平方公里,近郊绿环142平方公里,近郊生态间隔带150平方公里,市域生态走廊1500平方公里。(注: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之间空间范围部分重叠)

四、保护要求

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采取分类和分级相结合的方式,以各个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为基础,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逐步清退现有建设项目,加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提出分级的项目准入要求,推进及林水生态建设,构建公园和绿道体系。

一级保护区是上海生态空间保护的核心,作为禁建区,应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一级保护区内应逐步清退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并恢复生态功能,其中对生态保护存在不利影响具有潜在威胁的项目,应立即清退。

二级保护区是生态保护重要区域,以生态维护为重点,作为限建区,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引导的开发建设活动,控制线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独立型特殊建设项目用地。二级保护区内应逐步实现工业用地减量,搬迁零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至少实现减量150平方公里。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对不符合准入要求规定的,应当置换到生态保护红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者实行政府土地储备。现有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施引导

一是森林建设实施。结合生态保护红线中现状林地资源以及重要结构生态空间和林带空间,通过农用地转化和工业用地转型推进林地建设,控制未来造林空间不低于500平方公里。

二是河湖水系建设实施。结合生态保护红线中划定的骨干河道空间以及林地发展空间,通过骨干河道建设和林水一体建设,控制未来湖泊河道建设空间,新增河湖水域面积总量不低于50平方公里。

三是区域公园建设实施。结合市域重要生态环廊,建设以生态屏障和远足度假、体验自然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公园。

四是绿道建设实施。依托生态保护红线中水、田、林、环廊等要素,推进系统化、网络化绿道建设。

详细内容请查看局官网链接:“http://gtj.atan.io/cat/9/?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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