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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指南

时间:2021-03-31 10: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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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有关规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内容包括哪些?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原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应提交哪些材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

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享受分散供养需有自有住房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原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材料。

如何对特困人员进行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委托第三方机构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有关标准,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重新评估,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

特困人员状况发生变化

如何变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根据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济供养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特困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特困供养人员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

救助供养条件,如何终止?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终止其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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